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宋潔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弘間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請求返還借名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
,007,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9,48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