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8號
CTDV,112,重訴,58,202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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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玉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君間112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
85,511元(計算式:230,424元+355,087元=585,51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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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