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 告 洪清玉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陳龍新
洪鈺萍
陳律安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
被 告 陳王茸 (即陳明憲之繼承人)
陳秋燕 (即陳明憲之繼承人)
陳姬容 (即陳明憲之繼承人)
陳惠娟 (即陳明憲之繼承人)
陳博宏 (即陳明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3「原記載」欄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附表「更正記載」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附表:
編號 附圖所示分割後暫編地號 分割後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面積 (平方公尺) 原記載 更正記載 受分配人 受分配人 3 C 57.81 59.30 陳明政、陳律安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陳明政、陳律安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C1 1.49 陳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