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忠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黃裕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正軒律師
被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4年10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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