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上 訴 人 林郭秀敏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視同上訴人 楊德勛 謝蓀 訴訟代理人 林全發 視同上訴人 吳侯秀雲 蕭侯秀鳳 張献樟 張献貞 張献欽 張雪卿 張碧珍 張素馨 林銘聲 許玉麟 林意洹 魯基中 侯平和 侯平發 侯正雄 侯玉秀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平順 視同上訴人 蔡坤權 李文惠 許美鳳 張育仁 張宥羚 郭明修(即張桂菁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楊榮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上訴人提出資料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審酌後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11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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