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235號
CTDV,111,簡上,235,2025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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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視同上訴楊德勛



謝蓀
訴訟代理人 林全發
視同上訴吳侯秀雲
蕭侯秀鳳
張献樟
張献貞
張献欽
張雪卿

張碧珍

張素馨


林銘聲
許玉麟
林意洹

魯基中
侯平和
侯平發
侯正
侯玉秀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平順
視同上訴蔡坤權


李文惠

許美鳳
張育仁
張宥羚

郭明修(即張桂菁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楊榮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
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上訴人
提出資料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審酌後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
年11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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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