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37號
CTDM,114,附民,73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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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7號
原 告 林岑芝
被 告 DAVID LIM TEONG HONG(中文名:林子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0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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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