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34號
原 告 詹麒民
被 告 吳紹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