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46號
CTDM,114,附民,446,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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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戴世宸
被 告 GOH KEN YI(中文名:吳肯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GOH KEN YI(中文名:吳肯煜)因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
第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戴世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
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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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