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戴世宸
被 告 GOH KEN YI(中文名:吳肯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GOH KEN YI(中文名:吳肯煜)因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
第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戴世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
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