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軍偵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承佑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