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52號
CTDM,114,訴,352,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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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韋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2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韋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
議庭評議後,認依被告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
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孫文玲                  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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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