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41號
CTDM,114,聲保,141,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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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韡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韡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韡杰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3年7月(其中3月已執行完畢)確
定,並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9220號
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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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