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35號
CTDM,114,聲保,135,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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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任榮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榮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榮信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
1月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
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54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
第4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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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