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宇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宇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宇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
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
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
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
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各罪係不得易
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
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4年9月10日聲請書在卷可稽
,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
聲字第248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
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開所定
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0、11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拘束。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為加重詐欺取財罪7罪
、一般洗錢罪3罪、幫助洗錢罪1罪,犯罪時間於110年1月至
同年7月期間,均係與詐欺集團相關聯之犯罪,犯罪動機態
樣近似,犯罪手法類同,各罪間關聯性較高、獨立程度較低
等情。併參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有本院定
應執行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並提出其於監所內
參與技訓課程之證明。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
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
,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附表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已不得再易服社會勞動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8日 110年5月27日至110年6月4日 110年7月5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等法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9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5月12日 111年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6月17日 111年3月15日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8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一般洗錢罪 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8日 110年1月18日 110年1月19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同左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4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左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0月4日 同左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8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一般洗錢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110年5月26日 110年7月14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同左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4號 同左 112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4日 同左 112年5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4日 同左 112年7月3日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83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7月1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2年審訴字第100號 112年原訴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4年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4年2月6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