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靖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靖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靖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
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
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
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數
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
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
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
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
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
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
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
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之
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
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屬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2、5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
而提出聲請,有民國114年8月18日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考,
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114年
度聲字第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如附表編號6
至7所示各罪,另經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依前開說明,前開裁定、判決所定之
執行刑雖當然失效,然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
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
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先予敘明。
四、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罪,分別為販賣及持有毒品犯行,又其犯罪時間介於10
9年6月10日至110年10月18日間,再參以其犯罪情節、手段
、罪質及所侵害法益,並考量受刑人危害之社會法益所反應
之人格特性,及其整體犯罪之責任與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兼考量受刑人具狀所陳:係犯同一案件,垂祈從輕量刑
等語等一切情狀,於所宣告最重刑有期徒刑5年6月以上,合
併即內部界線有期徒刑10年4月以下之範圍,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原得易科 罰金之罪,因與如附表編號1、2、5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併合處罰,自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 109 年6月10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 年6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 111年3月8日 同左 111年4月7日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4年聲字第1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 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 109 年6月30日 3 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93號 111年4月29日 同左 111年6月16日 4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10月13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15號 111年9月20日 同左 111年11月1日 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4月4日 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7號 113年8月22日 同左 113年11月12日 6 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9月。 110年5月21日 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3年12月30日 同左 114年2月4日 業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 7 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0月。 11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