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補發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89號
CTDM,114,聲,1289,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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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馮OO


被 告 蘇立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2年度簡字第454號),聲請補發
判決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馮OO因不慎遺失112年度簡字第454號
判決書正本,故聲請准予補發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
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
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27條第1項、第314條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54號案件之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人、告發人,亦非其他受裁判之人,
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參,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發給該案判決正本,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亦聲
請補發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0號判決書正本部分,另由
原承辦股辦理,一併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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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