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王沛慈
被 告 林益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38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益弘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王沛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