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566號
CTDM,114,簡,2566,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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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9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榮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BHS-2516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 實
一、陳俊榮因駕駛之車輛車牌經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間某日,在網路上購得偽造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復於114年3月間某日起,將之
懸掛在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而行駛上路,以
此方式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車牌號碼000-0000
號之真正所有人邱致遠、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及
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陳俊榮於114年4月23日
4時19分許行經高雄市○○區○道0號北向374.3公里處時,經國
道ETC收費系統偵測異常,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上揭偽造
車牌2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報請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證據除增加「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人即被害人邱
致遠警詢證述」、「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114年5月6日竹監單壢一字第1143092231號函」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
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
意旨參照)。核被告陳俊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自114年3月間將上揭偽造車牌2面懸掛於車輛行使時起,
至114年5月6日為警查獲並扣得上揭偽造車牌2面時止,係基
於行使偽造車牌之單一犯罪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
,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原有車牌遭吊扣後,
竟購買偽造車牌2面懸掛於車輛上行使,影響公路監理機關
對於車輛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並使
被害人邱致遠遭國道ETC收費系統異常扣款而受有財產上損
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前科素行(見法
院前案紀錄表)及懸掛偽造車牌之數量為2面、行使期間非
長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警卷
第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扣案偽造之BHS-2516號車牌2面,核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928號  被   告 陳俊榮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陳俊榮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前某時許,因駕駛之車輛車 牌經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在網路上購 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復將之懸掛在原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並行駛上路,以此方式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嗣於同日4時19分許,行經高雄市○○區○道0 號北向374.3公里處為警查獲,並扣得上揭偽造車牌2面,始 查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榮坦承不諱,復有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 錄表、扣案物及蒐證照片、ETC歷程記錄、交通部高速公路 局函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又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請依法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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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