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12號
CTDM,114,簡,212,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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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2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秀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外,餘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行竊時間「113年11月30日14時47分許
」更正為「113年11月30日14時36分許」。
 ㈡證據部分「被告陳秀玲於警詢之自白」更正為「被告陳秀玲於
警詢之供述」。
 ㈢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陳秀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秀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
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足認其法治觀念有所偏差,且
造成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三分公司受有財
產上損害,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復考量被告已將所竊商品結帳,稍有減輕犯罪所生損害
,兼衡其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並考量其徒手竊
取之犯罪手段、竊得商品之價值等節,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74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於113年12月1日返回商店結帳 等節,業據被告提出發票及明細可證(本院卷第74至77頁) ,復經本院給予告訴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因認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意旨,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得商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林鳳營高品質鮮乳 1瓶 175元 2 特選大比目魚厚切 3盒 507元 3 鮮凍大白蝦 2盒 336元 4 猪胸排骨切塊 2盒 204元 5 鮭魚日切 3盒 417元 6 猪五花肉條 1盒 191元 7 精選鮭魚上背肉 2盒 398元 價值合計 2,228元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980號  被   告 陳秀玲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秀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1月30日14時4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前往高雄市○○區○○○○000號之全聯左營博愛三門市1樓,趁店 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梁劭帆所管領之林鳳營高品質 鮮乳1瓶、特選大比目魚厚切3盒、鮮凍大白蝦2盒、猪胸排骨切 塊2盒、鮭魚日切3盒、猪五花肉條1盒、精選鮭魚上背肉2盒( 共約值新臺幣2,228元),得手後藏放其手提袋中未結帳即 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嗣因該店店員梁劭帆發現上開商品遭竊, 經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梁劭帆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秀玲於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人梁劭帆於警詢之指訴。
 ㈢監視錄影器影像擷圖1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商品價目表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本 案之不法所得為前揭未扣案之商品,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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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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