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10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思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提款卡」補
充為「存簿及提款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思凱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正犯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繼而將詐欺所得財物提領一空,達到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目的,屬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論以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各侵害8名告訴人之財
產法益,亦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
依同條規定,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㈢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固須被告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方有適用,惟若檢察官就被告於偵查中
已自白犯罪且事證明確之案件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致
使被告無從於審判中有自白犯罪之機會,無異剝奪被告獲得
減刑寬典之利益,顯非事理之平,故就此例外情況,只須被
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且於裁判前未提出任何否認犯罪之
答辯,解釋上即有該規定之適用,俾符合該條規定之規範目
的。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偵卷第22頁),嗣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被告於本院裁判前未提出否認犯
罪之答辯,且因無犯罪所得,故無繳交犯罪所得問題,爰依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
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任意將金融帳戶提
供予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遭有心人士用以作為財產犯
罪之工具,及幫助掩飾、隱匿詐得之財物,仍基於幫助之不
確定故意,依指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所為已嚴重影響社會
正常交易安全,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犯罪之
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造成被害人受有
財產損失,實屬不該;被告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未
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提供之金融帳戶數量為2
個、被害人人數達8人、本案詐得之總金額及被告之素行(
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警卷第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按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該條文之修正理由係考量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 倖心理,澈底阻斷金流以杜絕犯罪,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此所謂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應以本案所查獲者為限。 經查,被告所提供本案帳戶內告訴人等所匯入之款項,業經 提領一空,是本案並未查獲任何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本案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犯罪所得 ,亦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㈡至被告所交付之本案提款卡2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 扣案,考量提款卡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經掛失或補發後即 失其作用,衡以國家執行沒收時所需耗費之成本與勞費,因 認該等物品欠缺刑法上沒收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097號 被 告 陳思凱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思凱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或為掩 飾不法行徑,或為隱匿不法所得,或為逃避追查並造成金流 斷點,常蒐購並使用他人金融帳戶進行存提款及轉帳,客觀 上可預見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有密 切關聯,竟以縱他人持其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做為詐騙及洗 錢工具,亦不違反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4年4月9日11時53分許,將其申辦之永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玉 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在臺南市○○區○ ○○路000號附近某處,以1張提款卡每15日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代價,出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以通訊軟體L INE傳送上開帳戶密碼,而容任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上開帳 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 表所示方式誆騙如附表所示鄭惠明等人,使鄭惠明等人均陷 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帳戶,
旋遭提領一空,製造資金流向分層化,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嗣鄭惠明等人事後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鄭惠明、江慧芳、吳美瑩、吳佩樺、董涔希、張順萍、 賴姿岑、蕭偉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思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鄭惠明、江慧芳、吳美瑩、吳佩樺、董涔希、張 順萍、賴姿岑、蕭偉任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 訴人鄭惠明提供之轉帳證明及對話紀錄、告訴人江慧芳提供 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及對話紀錄、告訴人吳佩樺 提供之活期存款往來明細及對話紀錄、告訴人董涔希提供之 對話紀錄及轉帳證明、告訴人張順萍提供之轉帳證明及對話 紀錄、告訴人賴姿岑提供之轉帳證明及對話紀錄、告訴人蕭 偉任提供之轉帳證明及對話紀錄、被告上開銀行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幫助洗錢等罪嫌,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 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 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鄭惠明 於114年4月9日,以通訊軟體IG,向告訴人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4年4月9日22時32分許 1萬2000元 上開永豐銀行帳戶 2 江慧芳 於114年4月9日22時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係其經理,急需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4年4月9日22時32分許 3萬元 上開永豐銀行帳戶 3 吳美瑩 於114年4月9日0時4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係其友人,急需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4年4月9日22時54分許 2萬5015元 上開永豐銀行帳戶 4 吳佩樺 於114年4月9日15時55分許,以通訊軟體臉書,向告訴人佯稱:要購買遊戲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4年4月9日22時20分許 1萬4001元 上開永豐銀行帳戶 5 董涔希 於114年4月8日16時48分許,以通訊軟體臉書,向告訴人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4年4月9日22時45分許 1萬3000元 上開永豐銀行帳戶 6 張順萍 於114年4月9日20時許,以通訊軟體臉書,向告訴人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4年4月9日23時2分許 1萬元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7 賴姿岑 於114年4月9日21時50分許,以通訊軟體臉書,向告訴人佯稱:要購買寶寶用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4年4月9日22時33分許 4萬9989元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同日22時37分許 4萬9989元 114年4月10日0時6分許 4萬9989元 8 蕭偉任 於114年4月9日22時2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係其友人,需借錢周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4年4月10日0時5分許 5萬元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