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772號
CTDM,114,簡,1772,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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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伯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伯源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
重各一點零八、八點一八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只)、第二級毒品
大麻壹包(驗後淨重零點三三三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均沒
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照片6
幀」更正為「照片7幀」,另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伯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
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聲
請意旨認上開二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容有誤會,併予說
明。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毒品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
,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大麻;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極其
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併考量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
,業工,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粉末、碎塊狀檢品各1包,經鑑定結果均含有海洛因 成分,驗後淨重各1.08、8.18公克;扣案之植物1包,經鑑 定結果為大麻,驗後敬重0.33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海洛因大麻之包 裝袋共3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 部,亦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扣案之針筒1支,



則無從認定與被告本案持有毒品之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 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許雅琪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610號  被   告 王伯源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伯源明知海洛因大麻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列管 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前某日,在 高雄市鳳山區「普樂電子遊藝場」,向某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志仔」之成年男子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前淨 重1.12、8.23公克;驗後淨重1.08、8.18公克)、第二級毒 品大麻1包(驗前淨重0.365公克、驗後淨重0.333公克)後 ,非法持有之。嗣於114年2月20日3時10分許,因另案遭通 緝,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雲崗門市」為警查 獲,並當場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大 麻1包,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伯源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4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9030號鑑 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18 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查獲現場及扣案毒品照 片6幀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 級毒品、同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所犯上開2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2包(驗前淨重1.12、8.23公克;驗後淨重1.08、8.18公 克)、大麻1包(驗前淨重0.365公克、驗後淨重0.333公克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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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