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語桐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917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9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語桐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語桐(原名張羽童)與張○○(年籍詳卷)前為同性伴侶關
係,張語桐認張○○感情出軌致二人分手,因而心生不滿,竟
意圖損害張○○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公然侮辱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凌晨1至2時許,使用社群軟體Th
reads及Instagram,在其個人頁面張貼附表所示含有張○○之
照片、工作地點及學校系所等個人資料,並附註「劈腿狗」
等侮辱文字,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張○○
之個人資料,並貶損張○○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足生損害於張
○○。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語桐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張○○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Instagram及Threads貼
文擷圖在卷可佐,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
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上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以
相似之方式,先後張貼上開貼文及發佈照片,侵害之法益同
一,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感情糾紛,竟以上開
方式侮辱告訴人,並公開揭露告訴人之個人資訊,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所為殊值非難;兼衡以其侮辱及非法利用資料
之內容、傳播之媒介、對告訴人所生損害程度範圍;又被告
雖坦承犯行,惟迄未實際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另酌以被告
無前科之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自陳大學肄業、從事
服務業、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號 使用社群軟體及帳號 發表方式 內容 1 Threads「哈利波噗」 個人頁面串文 劈腿狗的ig唷【標註告訴人之Instagram帳號連結】 這是他的脆啦 【標註「女同樓」】,並張貼告訴人Instagram帳號頁面擷圖(完整內文詳卷) 2 Instagram「yt_.22._」 個人精選動態 ⑴張貼告訴人工作地點之Google介紹擷圖,並加註「小三的工作地點 記得點餐問一下炮打的爽不爽嘿」等文字 ⑵張貼告訴人Instagram帳號頁面擷圖,並加註「啊忘記了 ○○科技大學的朋友 記得看一下喔 ○○系的 可以來轉發一下 讓大家知道劈腿小狗長怎樣」等文字(完整內文詳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