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388號
CTDM,114,簡,1388,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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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益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4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益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林益弘辯解之理由,業經檢
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案卷
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旋
遭提領一空」更正為「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款項,均
遭提領一空,如附表編號8之款項,則未及提領、轉出」;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益弘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2罪名,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先後對本案告訴
人8人詐欺取財,均是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如附件附表編號8所示之詐欺贓款,詐欺集團成員雖未及提領
,而尚未有遮斷該筆贓款金流,形成斷點,使該筆贓款難以
追查之洗錢既遂行為;然因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詐欺
贓款均遭提領而達洗錢既遂之階段,縱有部分贓款未完成洗
錢,被告仍應論以幫助洗錢既遂罪,附此敘明。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並未實際參與洗錢之構成
要件行為,其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提供其名下華南、渣打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供詐欺集團成員非法使用,使詐欺集團進而詐騙本案告
訴人8人,致上開告訴人分別受有新臺幣(下同)12,000元
至75,073元不等之財產損失,助長他人犯罪風氣,並使詐欺
集團成員得以逃避追緝,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對於
社會秩序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危害;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
上開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上開告訴人所受損害,是其犯
罪所生損害並無任何填補;併考量其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及其自陳為申辦貸款而提供上開帳
戶資料之犯罪動機,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汽車美容
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琪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265號  被   告 林益弘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益弘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 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 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



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 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12時8分許,在統一超商家恩門市,將 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 南帳戶)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渣打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之方式寄送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曉玲」之詐欺集團成員,並將密 碼以LINE傳送予對方。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華南帳戶 及渣打帳戶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詐騙附表 所示王沛慈等8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 ,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華南帳戶及渣打帳戶內,旋遭 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嗣王沛慈等8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王沛慈黃芷庭賴碧雲蔡秉佐許家禎、饒靖妤、 梅明秋吳昌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益弘固坦承將華南帳戶、渣打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交付予他人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 行,辯稱:我在臉書看到OK忠訓公司的借貸廣告,就跟對方 聯絡,當時「陳曉玲」有傳她的身分證給我看,我還有問她 OK忠訓國際的代言人是誰,她有回答出是羅時豐,我就相信 她真的是該公司的業務,她也有傳貸款成功的案例給我看, 所以才會相信她,我沒有參與詐騙云云。經查:(一)告訴人王沛慈黃芷庭賴碧雲蔡秉佐許家禎、饒靖妤 、梅明秋吳昌瑋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後,匯款至華南帳戶 、渣打帳戶,且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等節,業據其等於警詢 時指訴明確,並有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華 南帳戶及渣打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卷可憑,此 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依現今一般金融機構或民間貸款之作 業程序,無論自行或委請他人代為申辦貸款,其核貸過程係 要求借款人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簽訂借貸契約,同時約 定貸款總額、利率、每期本利攤還金額,並要求借款人提出 在職證明、財力證明,簽立本票或提供抵押物、保證人以資 擔保,如係銀行貸款,尚會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借款人之信用還款狀況以評定放貸金額,並於核准撥款 後,由借款人提供帳戶供撥款入帳使用,而無須借款人提供 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 物予債權人,使債權人得任意使用借款人名下帳戶之必要,



且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物僅有管 控所屬帳戶資金出入之功能,而無從審核借款人之身分、擔 保還款能力與債信;況現今之不法犯罪集團份子,經常利用 他人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或洗錢犯行,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 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再三披露,是避免 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 工具,亦為一般人日常生活上所應有之認識,本案被告於偵 查中亦自承:我有貸款經驗,之前的貸款流程沒有給提款卡 ,這次因為我的貸款條件不好,對方說要美化金流,我當時 急需用錢,雖然要寄出提款卡時有覺得奇怪,但想說只要可 以幫我順利貸款,對方以何手段都無所謂等語,足認被告在 主觀上已預見提供帳戶之行為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仍容任不明人士對外得以華南、渣打帳戶之名義 無條件加以使用,應認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實無足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益弘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同一犯意,交付帳戶之 單一犯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論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0 王沛慈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113年11月17日,佯裝網路買家及假客服誆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1月17日16時47分 4萬9,989元 渣打帳戶 0 黃芷庭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113年11月17日,以假中獎之話術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1月17日16時49分 4萬9,985元 渣打帳戶 113年11月17日16時50分 2萬5,088元 0 賴碧雲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113年11月間,以領取基金需要繳納認證金之話術誆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1月17日17時 1萬2,000元 華南帳戶 113年11月17日19時56分 1萬8,000元 0 蔡秉佐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113年11月15日,以假中獎之話術誆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1月17日17時06分 1萬3,088元 渣打帳戶 0 許家禎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113年11月,以假中獎之話術誆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1月17日21時16分 1萬2,000元 華南帳戶 0 饒靖妤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113年11月17日佯裝網 路買家及假客服誆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1月17日23時30分 3萬9,038元 華南帳戶 0 梅明秋 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113年11月18日,以猜猜我是誰的手法詐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1月18日1時26分 5萬元 華南帳戶 0 吳昌瑋 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113年11月18日,以猜猜我是誰的手法詐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1月18日1時50分 5萬元 華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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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