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部屬職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軍易字,114年度,1號
CTDM,114,審軍易,1,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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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軍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兆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部屬職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
偵字第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兆廷犯公然侮辱長官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曾兆廷係服役於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勤務連警衛班二等兵,明
勤務林○○上士為對其有命令權之警衛班班長,竟基於公
然侮辱長官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2日19時30分許,因不
滿林○○不斷要求其應遵守部隊規定事項,而在上開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警衛班辦公室內,以「智障」之語辱罵
○○,足以貶損林○○領導統御威信及人格。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審判外陳述資料,經檢察官、被告曾兆廷
本院審判程序中均表明同意有證據能力(審軍易卷第113至1
14頁),本院復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未有違法
或不當之情形,且取證過程並無瑕疵,並與本件待證事實具
有關聯性,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
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口出「智障」乙語,惟矢口
否認有何公然侮辱長官犯行,辯稱:我是喃喃自語,非針對
告訴人,且現場僅我與告訴人2人,非公然等語(審軍易卷
第108、117頁)。
 ㈠被告係服役於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勤務連警衛班二等兵,其明
勤務連告訴人林○○上士為對其有命令權之警衛班班長,其
於113年8月22日19時30分許,因不滿告訴人不斷要求其應遵
部隊規定事項,而在警衛班辦公室,口出「智障」等情,
業據被告供認明確(審軍易卷第108、112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證人勤務連警衛班一等兵林○○於警詢、偵查中之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警卷第5至7、13至15頁、偵卷第29至30頁
),並有訪談紀錄(警卷第31至47頁)等在卷可參,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
 ㈡經查:
 ⒈警衛班辦公室與待命室為連通開放空間,任何部隊人員均可
自由進出,此經被告、證人林○○陳述明確(偵卷第29至30頁
、審軍易卷第112頁),證人林○○更證稱:被告和告訴人在
警衛班辦公室討論檢討報告書事情,我在待命室有聽到他們
的對話,當時辦公室內有5、6人等語(偵卷第29至30頁),
部隊連上兵邱○○、一等兵林○○顏○○亦均於案發時在待命室
聽聞被告與告訴人間對話,有其等手寫經過書在卷可參(警
卷第41至47頁),堪認案發現場之辦公室並非密閉空間,係
屬隨時有部隊人員出入、經過之地,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狀態。
 ⒉再者,告訴人證稱:被告是我建制內的班兵,他於單位表現
不佳,常受到我的責難,他有可能因此懷恨在心。案發時在
警衛班辦公室,被告不服我要求其檢討報告第三段精進作為
部分重寫,並露出不屑表情,我便問被告是否在嘲笑,我問
了三次,但被告都未回應,他突然說「我看你很不爽」,我
便問被告「說什麼?」,被告又回應「我看你不爽很久了」
、「每天一直唸煩死了」,我便請被告移動至我辦公桌旁,
被告便立即辱罵智障」,我便詢問被告「剛才在罵我智障
?」,被告便回應「本來就是」,當場有林○○等人聽到等語
(警卷第5至7頁),被告亦供述:告訴人是我直屬長官,案
發前我曾出車禍逾假,告訴人請我寫檢討報告,但我沒有寫
,我覺得他一直針對我,後來案發時他找我去警衛班辦公室
問話,他執意要我寫檢討報告,並一直念我有關營務營規事
情,且叫我站著,約過半小時後,我不知如何回答,情緒也
不耐煩,就低頭小聲說「智障」,告訴人聽到,他就叫林○○
等人到辦公室,並叫我再說一次,我就回答「你本來就是」
、「你本來就是針對我」、「我不爽你很久」等語(警卷第
23至25、偵卷第17、18、39、40頁、審軍易卷第108頁),
足見被告平素即屢因身為長官之告訴人以部隊規範予以要求
、責難而迭有不滿,本次衝突之緣由亦同樣因被告不滿告訴
人要求其遵守部隊事項,而口出「智障」之不雅言詞,並非
告訴人無故挑釁被告所肇致。
 ⒊此外,證人林○○證稱:案發時告訴人要求被告更改檢討報告
內容數次,被告表示不滿,且站的時候一直亂動沒有悔改的
感覺,告訴人遂一直糾正被告的站姿,並針對被告近期表現
加以糾正,過程持續約30分鐘,突然聽到被告對告訴人說「
我已經忍耐你很久了」,隨後我過去關心,並聽到告訴人問
被告「你是不是罵我智障」,被告便回說「你本來就是這樣
」等語(警卷第13至15頁、偵卷第29至30頁)、上兵邱○○
表示:案發時被告與告訴人在辦公室講話,後來告訴人請被
告在待命室再說一次,被告就說「我看你不爽很久」、「一
直碎碎念煩死了」、「智障」等語(警卷第41頁),一等兵
顏○○亦表示:案發時告訴人詢問被告前幾天犯錯事情時,被
告就說「我看你不爽很久」,告訴人就請被告到待命室重複
一次所說的話,被告就在眾人面前說「看班長不爽很久」、
「一直碎碎念煩死了」,被告與告訴人回辦公室後,告訴人
問「你剛罵我智障?」,被告就回答「你本來就是」等語(
警卷第47頁);再佐以被告手寫經過書內容略以:當下想到
又要重寫及告訴人之前對我的態度,整個情緒爆發而說「智
障」、「看你不爽很久了」,且嘴邊「ㄔ」一聲此不雅的話
且侮辱人格,告訴人就帶我到班上所有人面前叫我再說一次
,我就重複相同的話,我知道我怎樣也不能辱罵告訴人那些
話,但當時我已情緒失控等語(警卷第39頁)。是綜觀上情
,被告情緒不滿之對象顯係告訴人,衡以被告智識正常,而
有自由選擇其行為之能力,被告於案發時與告訴人互動過程
中口出「智障」言語辱罵,並於部隊同仁面前重申「你本來
就是」、「你本來就是針對我」、「我不爽你很久」等語,
依其表意脈絡及行為動機,此言論已非僅是一時情緒,主觀
上確有攻擊告訴人名譽之故意。
 ⒋被告所為「智障」言語,指智力功能明顯低於常態,且在生
活適應能力上有顯著困難,而告訴人身為上士,更意指告訴
人統禦紀律能力低下,含有貶損長官之尊嚴、威性、羞辱之
成分,且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亦難認屬文學藝術之表
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依社會通念及一
般人之認知,屬足以貶抑他人人格尊嚴、名譽、使人難堪之
負面言語,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基上,於本案
中告訴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並無
基本權衝突時應退讓之必要。 
 ⒌至被告雖辯稱:單純辱罵長官,很難認定行為人有違背命令
意思,縱使有,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至第50條也已經有規定
了,沒有疊床架屋制定同法第52條必要,依照釋字785號解
釋,軍人與國家或許已無絕對的特別權力關係可言等語(審
軍易卷第117頁),然查: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立法目的係
確保長官之尊嚴、威性,維護統禦紀律,階級服從,且該條
構成要件與同法第47至50條構成要件不同,被告有無違背命
令意思本非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之要件;又大法官釋字第78
5號乃針對公務人員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及外
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與本案背景事實無涉,
是被告上開抗辯無足採認。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長官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為現役軍人,本
應重法守紀,僅因不滿身為長官之告訴人要求其遵守部隊
範,竟公然侮辱上開三字經,損及部隊綱紀、領導統御,被
告所為實屬不當;又被告矢口否認犯行,又迄未能與告訴人
協商和解或予以賠償;末衡被告無刑事前科紀錄(參法院前
案紀錄表),及其自述高中肄業、服役中、罹有蠶豆症(審
軍易卷第1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琬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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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