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395號
CTDM,114,審訴,395,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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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94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
字第67號;114年度偵緝字第68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二案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育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其於審理時均自白犯
罪,是檢察官雖均依通常程序起訴,然二案件依被告自白及
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二案件宜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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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