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088號
CTDM,114,審易,1088,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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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0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舜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1097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簡字第23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姚舜傑於民國114年6月3
日20時22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之
犯意,明知該時段為校園未對外開放之時間,竟未經址設
雄市○○區○○路0號之告訴人高雄市彌陀區壽齡國民小學(下
稱壽齡國小)校方許可,以攀越圍牆之方式進入校園後,再
趁1年1班教室門未上鎖,而無故侵入該校教室內。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
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
聲請狀可考,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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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