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86號
CTDM,114,單聲沒,86,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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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P FOO SOON(中文名:葉富順馬來西亞籍


住Blok G0-0,Kinrara Court,Taman Kin-rara,Puchong 00000 selangor,Malaysia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財欣國際理財存款憑據」1張為被
告YAP FOO SOON所列印,用於供被害人簽名,以取信被害人
,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
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稽諸刑法第40條第3項立法歷程,以及增訂之立法理
由,並參酌該條項之立法精神為整體觀察,依文義、目的及
歷史解釋,除有罪之免刑判決者外,若被告業經主體程序之
本案裁判論處罪刑確定,即非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無法追
訴或無法定罪之情形,而與上述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要件不
合。又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參酌該條項於94年修正之立法理由載
稱:「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
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
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等旨,是該條項關於排除於
裁判併宣告沒收之特別規定,乃指不附隨於本案裁判之單獨
宣告沒收規定,例如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已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明文等規定(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本案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
字第41號判決判處1年5月(共2罪)、1年3月確定,此有前
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犯行業經主
體程序即上開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非
屬因追訴障礙而無法追訴或無法定罪之情形,核與刑法第40
條第3項所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
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之情形有間。此外,前開扣案之物,復
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亦無從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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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