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00號
CTDM,114,單禁沒,200,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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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慧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11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慧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趙慧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5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8日函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核閱前開偵查、執行卷宗無誤。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送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鑑
驗結果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
年4月23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又附表編號1所示
毒品之包裝袋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其上均殘留微量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初驗耗
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檢察官聲請
書誤用聲請法條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本院自不受其誤
用之拘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火秋予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備註 1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包(毛重2.0公克,含包裝袋1只) 送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576公克,驗後淨重1.566公克)。 2 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 1組 送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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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