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庚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113
年度毒偵字第768號被告黃庚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
,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7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民國113年9月21日至114年9月20日,其後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處遇
報告書存卷為憑。而前開案件於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及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又上開案件扣得之甲
基安非他命2包,經檢驗機關抽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
非他命進行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毒偵
字第768號卷第93頁)存卷可參,而附表編號2之毒品雖未經
檢驗,惟其外觀與編號1所示毒品相仿,並與該毒品同時經
查獲,足認其內容物應相同,可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開毒
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
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是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驗前毛重1.972公克,驗前淨重1.683公克、驗後淨重1.672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毛重0.2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