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歆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歆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抽驗1顆,
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16時54分許,在高雄市○○
區○○街000號前,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電子菸彈2顆及其他非
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之物,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經聲請人以1
14年度偵字第538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楠梓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菸彈經抽樣
1顆送驗後,檢驗結果含異丙帕酯成分,該成分嗣經行政院
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等節,此亦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996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
622號公告附卷可核,至其餘未鑑驗之電子菸彈,考量係與
抽驗物一同被查獲,且外觀型態均相同,有扣案物照片附卷
可按,可推認其所含成分應與抽驗之部分相同,均含有異丙
帕酯成分。是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異丙帕酯成分之電子菸彈
2顆於警方查獲時,雖係列為第三級毒品,然聲請人於114年
10月7日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時,業經公告修正
為第二級毒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彈2顆均屬違
禁物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紝瑜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0 電子菸彈 2顆 鑑定機關2顆抽樣1顆鑑定,鑑定結果含異丙帕酯成分,驗餘毛重4.91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