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抽驗1包,
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13年4月12日釋放接續執行另案,並由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第1947號、113年
度毒偵字第34號、第39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抽樣檢驗結果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13年5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6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存卷可參,至其餘未鑑驗之扣案物,考量係與抽驗該
包一同被查獲,且外觀型態均相同,有扣案物照片附卷可按
,可推認其等所含成分應與抽驗之部分相同,均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
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
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紝瑜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0 白色結晶 4包 ⑴均含包裝袋1只 ⑵鑑定機關4包抽樣1包鑑定,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58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