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62號
CTDM,114,單禁沒,162,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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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8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1個,驗後淨重0.3
12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4年6月4
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3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並於114年7月16日裁判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判決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前開案
件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545公克,含包裝袋)
,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經抽樣檢驗結果,檢出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312公克,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943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可認係屬違禁物;另上開毒
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
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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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