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欽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7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針筒1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欽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
1支,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民國113年6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
開裁定、法務部○○○○○○○○附設勒戒所通知、不起訴處分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之針筒1支,係警方於112
年10月22日9時50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與監理南
街口查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照片在卷可佐,且經被告自承係注射海洛因所用
,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12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0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附卷可稽,可見上開扣案物因直接接觸毒品,其上有毒
品殘留,衡情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
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