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福源
指定辯護人 陳威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
字第6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福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鄭福源於民國114 年3 月16日17時許,透過友人結識代號A0
00000000003 號(原起訴書誤載為AV000-A11412號,業經檢
察官更正【見侵訴卷第73至79頁】)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以願給甲女新臺幣(下同)2,00
0 元為誘因,與甲女相約見面。鄭福源即於同日23時42分許
,在高雄市○○區○○巷00號前騎樓(下稱本案騎樓)與甲女碰
面,嗣於翌(17)日0 時28分許,先摟抱甲女,然甲女於過
程中轉身、扭頭、掙脫、遠離鄭福源以表示不願,鄭福源竟
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無視甲女已以「好了」、「不要這樣
,我就說了不要這樣」、「不要!我要報警喔」、「等一下
,拜託」、「你放開我」、「不要一直用我!」、「你放開
我可以嗎」、「我真的不舒服,你不要弄我!好了!」等言
詞及大聲尖叫、用手推開、掙扎等動作表達拒絕之意,仍強
行抱住甲女並親吻之,再將甲女壓制於牆上、地上,強脫甲
女褲子,撫摸甲女之臀部、胸部,復於甲女掙脫起身欲逃離
時,將甲女拖行並壓制在地,伸手進甲女褲子內撫摸甲女之
外陰部,致甲女受有左手肘挫傷之傷害(涉犯傷害部分,未
據告訴),以此強暴方式,對甲女著手為強制性交行為,然
因甲女反抗且路人吳庭佑經過喝止而未得逞,鄭福源則趁隙
離去。嗣經甲女及吳庭佑報警處理,經警據報調閱監視器錄
影畫面,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下稱岡山分局)
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而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項第
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15條第3 項、第2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
、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或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經查,
告訴人甲女為本案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且判決為司法機關
所公示之文書,故為保護甲女之身分,本判決就甲女姓名、
生日,僅記載代號、部分資訊或不予揭露,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甚明。經查,本判決所引認被
告鄭福源有前開犯行、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已經
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見侵訴卷第247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
違法取得情事,且俱核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以之作為證據
為適當,應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又下列認定本案之非供述證
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114 年3 月16日17時許,透過友人結識
甲女,以願給甲女2,000 元為誘因,與甲女相約見面,後於
同日23時42分許,在本案騎樓與甲女碰面,嗣於翌(17)日
0 時28分許起,先摟抱甲女,於甲女表示拒絕後,強行抱住
甲女並親吻之,再將甲女壓制於牆上撫摸甲女之胸部,且將
甲女拖行在地、強脫甲女褲子、伸手進甲女褲子內撫摸甲女
之外陰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辯稱
:我沒有想要對甲女強制性交,我拿出保險套只是要拿來吹
氣球,我僅係犯強制猥褻罪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係以2,
000 元為代價邀約甲女見面,甲女並同意被告對其親吻、觸
摸胸部等私密處之方式進行性交易,被告並無與甲女為性交
行為之意圖,且被告拿出保險套的行為係在被告與甲女還在
溝通性交易的過程中,而被告在實施強制力之後,亦未有褪
去自己褲子對甲女實行強制性交之行為,再參酌案發地點為
公共場所,依經驗法則難以認定被告有於公共場所對甲女為
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被告與甲女見面時
有對甲女強制性交之意圖,況甲女之指訴不得為證明被告犯
行之唯一證據,是被告僅構成強制猥褻罪等語,為被告辯護
。經查:
㈠被告曾於114 年3 月16日17時許,透過友人結識甲女,以願
給甲女2,000 元為誘因,與甲女相約見面,後於同日23時42
分許,在本案騎樓與甲女碰面,嗣於翌(17)日0 時28分許
起,先摟抱甲女,於甲女表示拒絕後,強行抱住甲女並親吻
之,再將甲女壓制於牆上撫摸甲女之胸部,且將甲女拖行在
地、強脫甲女褲子、伸手進甲女褲子內撫摸甲女之外陰部等
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供承不諱(見侵訴卷第24
8 至249 頁),經核與甲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吳庭佑於
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與甲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截圖、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
暨相關影像畫面截圖各1 份附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先堪
認定。
㈡至公訴意旨固認本案案發經過為被告強行抱住甲女並親吻之
,再將甲女壓在牆上撫摸甲女胸部,且將甲女拖行在地而強
脫甲女褲子,並以手伸入甲女褲子撫摸其外陰部等語。惟查
,就本案案發經過,業據甲女分別於:⒈警詢中證述:被告
說要跟我講事情,就靠過來我這邊,開始觸碰我的身體,隔
著衣服觸碰我的胸部,他說要抱一下、摸一下,他親我的脖
子、嘴巴,手伸進去衣服内要脫我的褲子,他把我的褲子脫
下來,我掙脫的時候,他把我壓制在地上,我逃掉後,他又
拖我的腳把我拉過去壓在地上等語(見偵卷第44至45頁);
⒉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說要抱我,他抱我很久,我想推開
他,他不願意離開,他手就開始想脫我褲子,他有摸我胸部
,他脫我褲子,我想要往警衛那邊跑,他把我拉回來壓在地
上,把手伸進我褲子摸我私處等語(見偵卷第242 頁)。審
諸甲女歷次證述,就被告係在甲女掙脫起身欲逃離而將甲女
拖行並壓制在地前,即強脫甲女褲子乙節之陳述均前後一致
,且其於證述時亦未見猶豫不決或明顯反覆不一之情事,足
認其前開證述應係基於實際經驗所為且非子虛。又經本院於
審理時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詳細勘驗內容如附件
所示,有上揭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
筆錄暨相關影像畫面截圖各1 份在卷可查,而依此勘驗結果
與甲女所述相互勾稽,可知本案案發經過為被告強行抱住甲
女並親吻之,再將甲女壓制於牆上、地上,強脫甲女褲子,
撫摸甲女之臀部、胸部,復於甲女掙脫起身欲逃離時,將甲
女拖行並壓制在地,伸手進甲女褲子內撫摸甲女之外陰部,
是起訴書記載之此部分案發經過應予補充及更正如本判決事
實欄一所載。
㈢被告具有對甲女為性交之主觀犯意,並已著手為性交之行為
:
⒈按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係以對被害人施以強
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其要件
,該罪所保護法益乃為個人之性決定自由。得否認為行為人
已著手實行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視其依主觀上之認
識,是否已將強制性交之犯意表徵於外,並就犯罪實行之全
部過程予以觀察,必以由其所施用上開強暴、脅迫等非法方
法,足以表徵其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而為,且與性交行為
之進行,在時間、地點及手段上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始得
認已對於強制性交罪所要保護個人性決定自由之法益,形成
直接危險,開始實行足以與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
必要關聯性之行為,而已達著手階段(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
上字第558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觀諸被告於案發前與甲女見面時之對話過程,被告於監視器
畫面時間「00:10:50」許,對甲女說了2 次「跟我睡覺」
等語,復於監視器畫面時間「00:25:42」許,將保險套取
出展示予甲女看,並向甲女表示其有帶保險套來等語,有上
揭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暨相關
影像畫面截圖各1 份附卷可查;再佐以被告於案發當時之動
作,就其犯罪實行之整體過程予以觀察,被告於擁抱甲女並
遭甲女拒絕後仍未罷手,接續為:①以身體將甲女逼往本案
騎樓柱子邊、放置桌椅、路過之人不易察覺之陰暗角落,擁
抱、親吻甲女,再以身體朝甲女身體推擠,將甲女壓在柱子
處擁抱,復將甲女壓制於地上,②熊抱甲女,伸手欲將甲女
褲子拉下,於甲女抵抗後,再將甲女轉成正面面對其,持續
抱住甲女,以手摸甲女左邊臀部,③將甲女壓制於地上及柱
子處,伸手入甲女褲子內撫摸甲女,④將甲女拖行回本案騎
樓陰暗角落,持續撫摸甲女,並稱「讓我摸下去,摸完」等
語,則以被告於案發前先對甲女稱「跟我睡覺」等語,又拿
出保險套向甲女展示,復於案發過程中執意伸手入甲女褲子
內撫摸甲女,並稱「讓我摸下去,摸完」等語之舉,依一般
社會經驗法則,已足以表徵被告欲對甲女為性交之意欲及舉
動,是核其主觀意欲,確存對甲女為性交行為以滿足自身性
慾之意思無訛。被告辯稱其沒有想要對甲女強制性交,僅係
意在強制猥褻等語,尚難採信。
⒊被告係為滿足性慾並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而無視甲女以言
詞及動作表達拒絕之意思,對甲女實施前揭行為,已如前述
,且自被告數次將甲女壓制於柱子上、地上,更於甲女欲逃
走時,將甲女拖行回本案騎樓角落等事實,更顯被告實有完
全壓制甲女之能力,若非吳庭佑及時介入,被告自得任憑己
意而遂行其強制性交之犯意,由此足認被告之行為已對甲女
性自主決定權形成直接危險,而開始實行與強制性交罪構成
要件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之行為,核屬著手實行強制性交
之構成要件行為。
㈣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為其所辯皆無足採:
⒈被告固辯以:我拿出保險套只是要拿來吹氣球等語,及辯護
人以:被告係以2,000 元為代價邀約甲女見面,甲女並同意
被告對其親吻、觸摸胸部等私密處之方式進行性交易,被告
並無與甲女為性交行為之意圖,且被告拿出保險套的行為係
在被告與甲女還在溝通性交易的過程中等語,為被告辯護。
惟查:
①甲女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因被告說要給我2,000 元,故我在1
14 年3 月17日0 時8 分到本案騎樓跟他碰面,我當時只是
想拿到錢就回宿舍,我沒有同意用2,000 元的代價讓他對我
做什麼事情,我沒有跟他約好如果我拿錢可以讓他親我、抱
我或者摸我等語(見偵卷第241 至242 頁)。
②佐以被告與甲女於案發前曾以LINE為下列對話:「被告:你
有男朋友嗎?甲女:沒有。……被告:可以當我女朋友嗎?可
以當我女朋友嗎?嗨。甲女:?不可以啊,因為沒照片。……
被告:我一個人去找你可以嗎?甲女:可以不要嗎?我不認
識你。……被告:一定要出來見個面可以約出來嗎不行不要,
一定要出來,帶你賺錢呢。甲女:...賺什麼錢,你先給我
再說吧,超好笑。被告:廟會的錢,我去找你拿錢給你啊。
甲女:呵呵,那請問你拿多少給我?被告:600 。甲女:太
少了吧。……被告:我說拿600 塊出出症狀給你你說太少是什
麼意思……你是用身體去外面賺錢的喔。甲女:?……被告:不
然我拿拜拜800 塊給你啊……你不然就跟男生做愛愛啊……900
,這是跟男生做愛愛的一些錢啊。甲女:不是。被告:不然
我說我拿700 塊給你還太少去600 塊錢太多是什麼意思。(
被告持續傳送訊息或撥打LINE電話給甲女,甲女均未回應)
。被告:我們要拿2000塊給你。甲女:我是借錢沒錯,但是
你要幹嘛。被告:沒有要幹嘛就拿錢給你們就走了啊要幹嘛
。甲女:你為什麼要拿錢給我。被告:我喜歡你啊。……甲女
:但是我不會出去外面,尤其這麼晚了。被告:你就是外面
拿一拿就上去了我們就要走回去睡覺了。……被告:是你要錢
的呢我們要借錢你去下來拿要不要拿隨便你。……你就下來拿
錢啊。……甲女:我一個人不敢出去。被告:我叫我妹陪你出
來拿錢給你你就跟我妹出來。……甲女:好。……我在7-11外面
。被告:我在斜坡這邊你走過來。……甲女:不要,你那邊很
暗。……被告:你要不要拿隨便你你就要過來拿隨便你。……甲
女:我要過去了。……被告:我在角落我在坐到地上這邊(傳
送目前所在位置即本案騎樓照片)。甲女:明明7-11外面就
很亮,幹嘛要在那裡。……被告:這邊有房子這邊可以坐著休
息。甲女:我就只是要拿錢而已。……幹嘛要進去裡面,你難
道不能出來嗎?被告:現在裡面拿錢給你比較快。……我腳痠
了」等語,此有被告與甲女於案發前之LINE對話紀錄1 份存
卷可參(見偵卷第67至89頁),自上開過程觀之,可見對話
內容中提及跟男生「做愛」(即發生性行為)換錢之部分均
係被告片面刺激甲女之用語,被告未獲甲女回應後,即改稱
要拿2,000 元借與甲女,甲女最後係因被告表示願意借款2,
000 元與其方願與被告見面,被告於上揭對話過程中亦係向
甲女表示僅係要借錢與甲女、沒有要做什麼、拿完錢就要離
開等語,並無被告及辯護人所稱被告係以2,000 元為代價邀
約甲女見面,甲女並同意被告對其親吻、觸摸胸部等私密處
之方式進行性交易乙事。
③況案發地點隔壁即為超商,在相約見面之過程中甲女亦不斷
向被告表示被告所在之處很暗,為何不能約在超商見面等語
,係因被告不斷要求甲女至本案騎樓始願意拿錢給甲女,甲
女才妥協至本案騎樓與被告見面,倘甲女有欲與被告為性交
易之意,豈會希望被告至屬公共場所之超商見面?
④又被告與甲女見面後之對話內容亦未見被告與甲女磋商以2,0
00 元之代價,讓被告對甲女親吻、觸摸胸部等私密處之方
式進行性交易乙節,有上揭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
影畫面之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查,縱部分對話內容因背景聲
音嘈雜而無法辨識,然自被告出手擁抱甲女後,甲女掙脫,
並對被告稱:「好了啦。」、「不是抱抱我而已?」等語(
見附件監視器畫面時間「00:28:51」至「00:30:42 」
),亦可知甲女至多僅同意被告擁抱,且於被告擁抱1 、2
次後,其亦已明確表達不同意被告繼續擁抱,足見其並未與
被告達成以親吻、觸摸其胸部等私密處之方式進行性交易之
合意。且被告於與甲女見面後之對話過程中,對甲女說了2
次「跟我睡覺」等語,並曾將保險套取出展示予甲女看,並
向甲女表示其有帶保險套來等節,已如前述,苟被告所圖僅
止於親吻、觸摸甲女胸部等私密處之猥褻而無涉對甲女為性
交行為,豈可能為此等舉措?被告顯具有與甲女為性交行為
之意圖。又於前述過程中亦未見被告取出保險套後有何吹氣
球之動作,則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述,顯屬無稽,要無可
採。
⒉辯護人另為被告辯以:被告在實施強制力之後,未有褪去自
己褲子對甲女實行強制性交之行為,再參酌案發地點為公共
場所,依經驗法則難以認定被告有於公共場所對甲女為強制
性交之主觀犯意等語。惟查,本案既係因甲女反抗且吳庭佑
恰巧經過喝止,被告始僅能對甲女之身體為猥褻行為,而未
能有進一步脫去自身衣物之行為,然此屬甲女對於防免自身
遭到強制性交所為之努力,及幸有路人經過制止,尚難據此
反推被告主觀上並無對甲女為強制性交之犯意。又按稱性交
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
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
5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是刑法性交之定義本不限於以性器進
入他人性器,則縱使被告未褪去自己褲子,仍可以手進入甲
女性器之方式對甲女為性交行為,此亦與被告本案已伸手進
甲女褲子內撫摸甲女外陰部之行為相吻合,辯護人此部分所
辯,不足憑採。再本案案發時間為深夜,案發地點實係位在
本案騎樓左側柱子後方放置桌椅之空間,且該處燈光昏暗,
並有遮蔽,路上雖不時有車輛經過,然幾無行人,路過之民
眾如非聽聞他人之呼救或爭吵聲,而特意上前查看,否則實
難得知其內之異狀,此有上揭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
錄影畫面之相關影像畫面截圖1 份存卷可參,是被告仍有於
該處遂行強制性交犯行之可能,無從遽謂被告絕無可能於前
述時地對甲女為強制性交犯行,是辯護人上開辯護之詞,委
無可採。
⒊辯護人再為被告辯以: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被告與甲女見面時
有對甲女強制性交之意圖,甲女之指訴不得為證明被告犯行
之唯一證據等語。然查,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之勘驗筆錄暨相關影像畫面截圖均得作為甲女指述之補
強證據,而資為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辯護人此部分所
辯,洵無足採。
⒋綜上,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皆不可採,俱無從採為被告
有利之認定。
㈤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性交
未遂罪。又被告基於同一對甲女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密接之
時間內,在相同地點,持續強行擁抱、親吻甲女、撫摸甲女
臀部、胸部、外陰部等行為,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
一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而被告於著手實施性交行為
之過程中,對甲女為強行擁抱、親吻、撫摸臀部、胸部、外
陰部之強制猥褻低度行為,為其強制性交未遂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壓制甲女、於甲女掙脫起身欲逃離
時,將甲女拖行等行為,均出於對甲女為強制性交之同一目
的,且被告對於甲女上開妨害自由之強制行為,與其實施之
強制性交行為,時間密接,處所同一,故被告上開妨害自由
之強制行為,顯係強制性交行為之著手,故被告上開強制行
為,應為強制性交未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及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針對被告應否
該當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等節,均未見公訴意旨有何
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毋庸依職權
調查審認。
㈢被告已著手於強制性交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
其所造成侵害較既遂之犯行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
規定,減輕其刑。至檢察官雖主張不應依未遂規定減輕被告
之刑等語,然查本案被告之犯行既因甲女反抗且吳庭佑經過
喝止而未得逞,被告犯罪之不法內涵暨破壞法益狀態即與既
遂有所不同,縱令並非出於被告主動中止犯行之情,亦僅不
該當中止未遂而已,仍得依普通未遂規定裁量減輕其刑,故
檢察官此部分主張即非可採。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甲女間經由友人結識
,案發當日為初次見面,詎被告竟為滿足一己性慾,無視甲
女之性自主決定權,使用肢體強制力欲對甲女為性交犯行,
侵害甲女身體及性自主法益不輕,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
猶飾卸犯行,更以不合理之辯詞試圖脫免其責,甚至指稱甲
女為援交妹,未見對自身犯行反省與悔過,犯罪後之態度實
非可取,亦迄未與甲女達成和解,填補甲女所受損害;再審
酌甲女表示希望從重量刑之意見(見侵訴卷第253 頁);並
斟酌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水電、鷹架
及電焊工作,日收入約1,300 元,領有殘障手冊之生活、經
濟及健康狀況(見侵訴卷第251 頁)暨其前有妨害性自主犯
罪之前科素行(見侵訴卷第227 至234 頁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等一切情狀,對被告本案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檢
察官雖就被告本案所犯具體求刑有期徒刑4 年以上之刑,然 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就被告本案所犯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即可達罰當其罪之目的,檢察官之求刑稍嫌過重,併此敘 明。
三、沒收部分:
經查,員警於114 年3 月20日20時40分許,持橋頭地檢署檢 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被告,附帶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二 所示之行動電話2 支,有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 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9至33頁),然核全案卷證, 並無證據足認該等物品是直接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余晨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蔡凌宇 法 官 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秉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一 HUAWEI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記憶卡各1 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 號) 二 ASUS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IMEI碼:00000 0000000000 號)
附件
監視器畫面時間「23:36:51」至「23:38:42」 被告出現於畫面右上角,即案發地旁之統一超商,並在該處徘徊。 監視器畫面時間「23:38:43」至「23:38:58」 被告走到案發地,並在該處徘徊。 監視器畫面時間「23:38:59」 被告在監視器畫面下方找到椅子並坐下,消失在監視器畫面中。 監視器畫面時間「23:39:28」至「23:39:50」 被告:在那個(無法辨識)那邊,在床這邊,裡面這邊有椅子可以坐著休息。 監視器畫面時間「23:39:51」至「23:40:10」 被告手機LINE鈴聲響起。 被告:我在坐著椅子休息,這邊有房子可以坐著休息。 監視器畫面時間「23:41:06」至「23:41:34」 甲女:幹嘛要進去裡面? 被告:(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等一下往這邊走,不一樣那個路線。 甲女:幹嘛要進去裡面? 被告:等一下我要往左邊走。等一下我走這邊,走下去,等一下從這邊走掉了。 監視器畫面時間「23:41:34」 甲女出現於畫面右上角,即案發地旁之統一超商。 監視器畫面時間「23:41:54」至「23:42:25」 被告:因為你來這邊拿比較快。 甲女:你走過來很難嗎? 被告:我腳痠了。 監視器畫面時間「23:42:25」至「23:42:39」 甲女從便利超商前往案發地。 監視器畫面時間「23:42:40」至「23:42:47」 被告:啊你是欠我妹多少錢?欠我妹多少? 甲女:蛤? 監視器畫面時間「23:42:47」 甲女繼續向前走到被告面前,此時甲女站著,被告坐著。 監視器畫面時間「23:42:48」至「23:45:35」 (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被告:叫我妹拿給你,因為……,都不認識,……就叫我妹拿給你,啊我妹家庭經濟不好,……喔。是不是,因為眼睛不好,啊我妹叫我100塊那些東西,後面就你有錢,就還他,……。 甲女:蛤? 被告:因為我妹跟我講說,你有錢,對不對?你有錢去還他。 甲女:我那時候自己也需要錢啊,還沒…… 被告:啊你需要錢,啊你去跟他,他行動不方便,每個禮拜五都是建宏(音同)媽媽、建宏來看他,沒有其他人,……(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因為你急著用錢,因為他,後面有……(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你有沒有去外面工作過?你自己會說想過嗎?啊不方便,自己……,就去工作。(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受歡迎,何樂而不從,積點興趣積點興趣你就知道,……,要不然就外面的世界而已啊,不去偷自己有手,懂嗎?靠自己的手賺錢。依靠自己的實力賺錢。 監視器畫面時間「23:45:36」至「23:46:01」 被告:因為我很忙,你說800 嫌太少,賺錢吃……啦,又熱鬧一天8 萬,懂嗎?因為本來我跟我妹講說我要抓狂了(臺語),我可以繼續,可是我還是可以回去需要的時候,就先去廁所講,懂我意思嗎?還是你不想留在學校,我……。 監視器畫面時間「23:46:02」至「23:50:03」 被告持續在講話,偶爾甲女會回話,但說話內容難以辨識。(一直有車輛行駛聲) 監視器畫面時間「23:50:04」至「23:50:15」 甲女:我要趕快回去了,因為我手機快沒電了。 被告:我的手機也沒電啊。你要有誠意啊,對不對。 監視器畫面時間「23:50:16」至「23:51:02」 被告持續在講話,但說話內容難以辨識。(一直有車輛行駛聲) 監視器畫面時間「23:53:18」至「23:53:29」 甲女使用手機。 監視器畫面時間「23:53:30」至「23:55:18」 被告:你還是有實力賺錢。 甲女:蛤? 被告:用自己的雙手賺錢……你要有錢的話…… 被告持續在講話,但說話內容難以辨識。(一直有車輛行駛聲) 被告:啊我妹就有男朋友,對不對,阿你如果當我女朋友,我會想就是一個禮拜……出完陣頭回來,早上4 點多,我回來,我會拿給你,600 塊、700 塊,我會拿給你,懂嗎? 甲女:恩。 被告持續在講話,但說話內容難以辨識。甲女偶爾會回話。 被告:還是你要跟我湊一對,對不對,沒有什麼錢,可以打給我,也可以密我說,我沒有錢了。 甲女:我是因為低收上一次跟這一次的錢都不一樣,他原本一個月1 萬,然後後來那個錢不一樣,所以我才會跟他借。 監視器畫面時間「23:55:19」至「23:57:05」 甲女:我有錢的話我會還他啊。 被告:我跟你講,不用還,不用還。 甲女:蛤? 被告:我跟他講就好。算我這邊,我會拿錢還給他。 被告持續在講話,但說話內容難以辨識。甲女偶爾會回話。(時有車輛行駛聲) 被告:我會跟我妹說就是,你,我現在追到你了…… 監視器畫面時間「23:57:06」至「23:58:14」 被告:跟我在一起,錢不用還。 被告持續在講話,但說話內容難以辨識。甲女偶爾會回話。 監視器畫面時間「23:58:15」開始 甲女站在被告面前,此時甲女站著,被告移動到監視器畫面中坐在椅子上。被告持續在講話,但說話內容難以辨識。甲女偶爾會回話。對話內容主要圍繞在「我沒有錢了」、「我會拿給我妹」、被告要甲女當其女朋友,甲女說他要再想一下之話題上。 監視器畫面時間「00:03:16」至「00:03:53」 被告持續在講話。 監視器畫面時間「00:03:54」至「00:04:09」 甲女:我要走了。我就說了我再想一下。 被告:你再想一下。(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04:10」至「00:06:20」 甲女:我到時候回你,可以嗎? 甲女:蛤? 被告:到時候再給我? 甲女:回。 被告:回?回我什麼東西啊?是叫你回我,找到女朋友沒,我想要…… 甲女:我要先走了。(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被告:假設你想還這個錢。4000。我說我聽下來,你加1 萬,加很少,現在政府觀念很好,全國要發1 萬塊欸,政府很好,要發1 萬塊欸,可以少花1 萬塊錢。全國都是。 甲女:我說了我之後,我就一直在想。你如果沒有要給我,那我就要走了。(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06:21」至「00:07:32」 被告拿出紅包袋放在面前的桌子上,並在紅包袋上寫字。 被告講話,但內容無法辨識。 被告:之前跟……抱在一起過很好,抓他大腿。 監視器畫面時間「00:07:33」至「00:08:15」 甲女:好了我知道了。 被告講話,但內容無法辨識。 被告:後面我們就出去,超過一點多才回去。 監視器畫面時間「00:08:16」 甲女站在被告面前,此時甲女站著,被告坐在原地。 被告:(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08:23」至「00:09:05」 甲女:我要先拿。 被告:(無法辨識)。 甲女:12點了。 被告:(無法辨識)。 甲女:你好了嗎? 被告:(無法辨識)。 甲女:那我先走了。 被告:(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09:06」 甲女往畫面左上方即道路方向走去。 被告:(無法辨識)。 甲女:什麼? 甲女往回走。 被告:(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09:13」至「00:10:49」 甲女走回原本位置。 甲女:什麼? 被告:(無法辨識)。 甲女:我就說我要先回去充電了。 被告:給我答案。你給我答案。 甲女:蛤? 被告:你要給答案。 甲女:今天是17號。 被告:17號,……(無法辨識)。 甲女:蛤?(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10:09」 被告伸出右手指向甲女左胸前。 被告:看我們可不可以在一起,對不對,我們在一起了。 監視器畫面時間「00:10:50」至「00:13:15」 被告:跟我睡覺。 甲女:蛤? 被告:跟我睡覺。 甲女:我好想睡覺但是我…… 被告:為什麼不跟人家借錢? 甲女:我急著用……(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甲女:蛤? 甲女:什麼東西? 被告:(無法辨識)。 甲女:先給我,我等一下回去宿舍的時候…… 被告:就是算,我跟你,你喔,就是我本人,跟你本人……(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12:25」 被告將紅包袋放在面前桌上。 甲女:那你要給我了嗎?(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甲女:什麼? 被告:我。……(無法辨識)。 甲女:不是說我回去宿舍再跟你說啊。 監視器畫面時間「00:13:16」 甲女站在被告面前,此時甲女站著,被告坐在原地。紅包袋仍放在被告面前桌上。 監視器畫面時間「00:13:16」至「00:15:20」 甲女顯現出極不耐煩貌。 被告說話,內容無法辨識。甲女偶爾回話。 被告:……2 千塊對不對,你拿走不見我知道…… 被告手指紅包袋。 被告:就在這邊寫是多少,是不是2000塊,現在就200塊,我是裝100的……懂嗎? 甲女:恩。 監視器畫面時間「00:15:20」至「00:16:12」 甲女:所以我可以拿了嗎? 被告說話,內容無法辨識。甲女偶爾回話。 監視器畫面時間「00:16:12」至「00:17:29」 甲女:你不是說你很累了嗎?那你…… 被告:(無法辨識)。 甲女:我不是說我回去給答案嗎?我就不知道你到底,齁。(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那我可以拿了嗎? 被告:……你回去給我答案。……你要跟我抱在一起嗎? 甲女:蛤? 被告:我說我們離開了,你要跟我抱在一起嗎? 監視器畫面時間「00:17:29」至「00:18:14」 甲女:什麼意思? 被告:就是說,你回去給我答案,我們再約時間過來,我們不能抱在一起。 甲女:然後呢? 被告:然後就擁抱了。 甲女:就之後再說啊。 被告:之後我沒時間。 甲女:那所以你要不要借我?就一句話嘛,你都說你要借我了。 被告:借你是不用還了。……(無法辨識)。 甲女:對啊,我就說回去給答案了。 監視器畫面時間「00:18:15」至「00:18:54」 甲女站在被告面前,此時甲女站著,被告坐在原地。紅包袋仍放在被告面前桌上。 被告說話,但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18:55」至「00:19:11」 甲女:你不可能之後都沒空吧。(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啊就是我現在在應你了,不是還是一樣嗎? 監視器畫面時間「00:19:11」至「00:20:20」 被告手機LINE鈴聲響起。 被告:喂,妹妹,那個2000塊不用還了。我後面再匯給你。我會匯4000給你,然後2000塊你幫我拿給他。 被告:我剛跟他講了,2000塊不用還了,後面我又匯2000,所以是4000,2000塊是要給你的。 甲女:恩,好。 被告:這樣好不好。 甲女:好。 被告:(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0:20」至「00:20:34」 甲女:所以我可以拿了嗎?快點我手很痛。 被告:你手很痛?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0:34」至「00:21:11」 被告伸出右手將甲女左手拿過來看,被告的手並沒有碰觸到甲女胸部。 被告:你是割到喔? 甲女:之前被門夾到。上班的時候被夾到。(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1:12」至「00:22:35」 被告:你不是說要給我一個大擁抱? 甲女:好啦。 被告:……大擁抱。 甲女:快點,我要回宿舍了。 被告:你不是說……大擁抱。 甲女:什麼? 被告:你不是說……大擁抱。 甲女:蛤? 被告:你不是說……大擁抱過……就是抱在一起過。 甲女:跟誰? 被告:……你之前交過的那個男友。 甲女:有。 被告:……大擁抱…… 甲女:不是。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2:35」至「00:23:15」 甲女拿取桌上的紅包。 甲女:我拿走囉。 甲女取走放在被告面前桌上的紅包,放入右邊外套口袋中。 被告:先抱我。 甲女:你站起來抱啊。 被告:腳軟腳了(台語)(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3:16」 甲女站在被告面前,此時甲女站著,被告坐在原地。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3:21」 被告站起。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3:30」至「00:24:51」 被告:下次…… 甲女:總會有有空的時候。 被告:但是……有空……休息……抱在一起……做什麼事情……(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甲女:蛤,什麼意思。 被告:我是說,我,跟你(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4:52」至「00:25:41」 被告坐下。(被告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5:42」至「00:26:10」 被告將一個方形物品放在面前桌上,該物品大小與保險套大小相符。 被告:我帶什麼出來。 被告左手輕敲剛剛放在面前桌上的物品。 甲女:帶什麼? 被告:保險套。 被告又將剛剛放在面前桌上的物品收走。 被告:……我下次來找你……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6:11」 被告朝甲女下腹部處伸出右手。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6:26」 被告站起。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6:26」至「00:27:03」 (被告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7:03」至「00:28:15」 甲女:不用啦,下次就可以抱得到了。 被告:可是我說下次沒有要抱哩…… 被告靠坐在桌上。 被告:下次我直接…… 被告朝甲女身體方向伸出右手。 被告:下次來,我來的時候,下次來,那下次可以抱嗎……(被告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8:16」 甲女站在被告左前方,被告靠坐在桌上。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8:19」至「00:28:40」 甲女:好,我知道了。 (被告說話聲遭車輛行駛聲覆蓋,無法辨識。)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8:40」至「00:28:50」 甲女:我想回去了。 被告伸出左手靠近甲女右前臂。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8:51」至「00:29:04」 被告伸出左手摟向甲女腰部,甲女往被告方向微靠過去,惟過7 、8 秒左右(即監視器畫面時間「00:28:59」處),甲女即掙脫。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9:05」至「00:29:26」 被告再度將左手摟向甲女腰部,約過17秒左右(即監視器畫面時間「00:29:24」處),甲女向左轉過身。 (被告說話,惟無法辨識內容。)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9:27」至「00:29:40」 甲女:好了啦。 被告:我還沒這樣抱起來。(以雙手環抱方式示意) 甲女往其右手邊跨一步。 (被告說話,惟無法辨識內容。)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9:41」至「00:30:00」 被告再度伸出左手靠近甲女右前臂。 甲女:等一下啦,我要先回宿舍了。你剛剛抱過了。 被告:我剛剛是這樣拍你一下而已。 甲女又往其右手邊跨2 步,被告從桌上起身朝甲女走去,被告面對甲女,朝甲女腰部伸出雙手。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0:00」至「00:30:13」 甲女退後,被告的左手還在甲女腰際,甲女往其左側移動一步,靠近畫面左方即柱子的內側,被告亦繼續靠近甲女,兩人面對彼此,被告雙手環抱甲女,甲女頭往左側撇去,不願面對被告。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0:14」至「00:30:24」 甲女:不要了。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0:18」 被告放下其原本抱住甲女之左手,兩人面對面。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0:24」至「00:30:42」 甲女:不是抱抱我而已? 甲女往其右手邊移動,欲離開該處。 被告伸出左手放在甲女右腰際阻擋甲女,並抱住甲女。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0:40」 甲女往其左手邊移動1 小步,被告隨即朝同方向移動1 小步阻擋甲女,並仍是抱住甲女。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0:42」 甲女抬起右手略推被告,被告仍持續抱住甲女。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0:43」至「00:31:00」 甲女:吼喲!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0:48」 甲女抬起右手略推被告,被告仍持續抱住甲女。 甲女:好了,好了。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0:53」 被告親吻甲女,並仍持續抱住甲女。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1:00」至「00:31:18」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1:00」被告將甲女身體略為抬起,持續抱住甲女,並以身體朝甲女身體推擠,靠到甲女身後之桌椅移動並發出聲音。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1:06」被告將甲女轉向壓在畫面左方柱子處,甲女抬起左手略推被告,被告仍持續抱住甲女。 甲女:不要這樣,不要這樣,我就說了不要這樣,吼喲! 甲女伸手推被告,持續掙扎。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1:18」至「00:31:47」 甲女欲掙脫離開現場,甲女蹲下,被告亦蹲下,並將甲女壓制於地上,甲女持續在地上掙扎。 甲女:吼喲!等一下,等一下,不要!我要報警喔。 被告:拿錢了,報警……(無法辨識)。 甲女:好啦!吼喲!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1:48」至「00:32:00」 甲女掙扎起身,被告持續自後方熊抱甲女,並伸手欲將甲女褲子拉下,甲女持續抵抗,伸手護住褲子拉鍊處。 甲女:好啦!吼喲!等一下,拜託,拜託,我真的…… 被告將甲女轉成正面面對被告,被告從正面持續抱住甲女。被告右手摸甲女左邊臀部。 甲女:吼喲!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2:01」至「00:32:20」 甲女倒地,被告仍持續抱住甲女,與甲女一同倒在地上,壓在甲女身上。 甲女:好了啦! 甲女持續掙扎。 甲女:好了! 甲女掙扎起身,被告持續抱住甲女。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2:21」至「00:32:58」 甲女掙扎起身,又遭被告抱住壓回柱子上。 甲女:拜託! 被告:怎樣。 甲女:放開我,我不會怎樣,你放開我。 被告將右手伸入其與甲女身體中間之縫隙。 甲女:你摸了。 被告右手持續在其與甲女身體中間之縫隙移動,可看到甲女持續扭動身體。 甲女:拜託!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2:58」至「00:33:12」 甲女跌坐在地上,被告仍持續以身體壓住甲女。 被告:你不是很缺錢嗎? 甲女:拜託啦!不要一直用我!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3:13」至「00:33:15」 甲女掙脫起身欲逃走,又被被告抓住而後跌坐在地上。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3:15」至「00:34:58」 被告將甲女拖行回角落。 被告:給我身體過來。 被告在甲女身上,將甲女壓制在地上。 甲女:(大叫) 甲女:好了! 被告趴在甲女身上。 甲女:吼喲! 甲女持續掙扎。 甲女:你放開我,可以嗎?你放開我可以嗎?放開我,拜託你。我……拜託你,放開我,放開我。 被告:讓我先摸。 甲女:好。 被告:讓我摸下去。摸完,……(無法辨識)。 甲女:拜託。好了!好了好了好了!拜託!我不舒服!我真的不舒服!拜託啦!拜託!我真的不舒服,你不要弄我!好了!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4:58」至「00:35:25」 證人步行經過案發地,而後發現被告及甲女。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5:02」 甲女:有人(發出哭聲)。 被告及甲女坐起身。 被告:你把我錢還來。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5:06」 被告及甲女起身,而後甲女整理了一下服裝儀容,把褲子拉回原本高度,並穿回鞋子。 被告:(無法辨識)。 證人:妹妹你還好嗎? 被告:他跟我借錢啊。 證人:你們發生什麼事?要不要報警?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5:26」至「00:35:36」 甲女往證人方向走去。 證人:怎麼了?要不要報警? 被告:他說他跟我借錢喔。(手指向甲女) 甲女:不用。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5:37」至「00:35:45」 甲女往畫面右上方及超商方向走去,證人隨後往同方向跟上。 被告:(無法辨識),他跟我借錢喔。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5:46」至「00:35:50」 被告往監視器畫面左方步行離去;甲女與證人持續站在超商前對話。 監視器畫面時間「00:35:51」至「00:38:15」 被告:好累喔。他跟我拿錢喔。有給他喔。 甲女:我要跑的時候他就一直……
卷證目錄對照表 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偵字第6192號卷,稱偵卷。 2.本院114 年度侵訴字第18號卷,稱侵訴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