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49號
CTDM,114,交簡,149,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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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韋儒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
「自用小客車」更正為「自用小客貨車」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韋儒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其於事故發生後,在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
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見警卷
第49頁),是其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
交岔路口,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致
告訴人陳麗州受有左肩挫傷併旋轉肌腱破裂、左臉部骨折之
傷害,且左肩恐需長期復健治療,並進行手術修補肌腱,有
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考(見警卷第11頁),
可見其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之傷勢非輕;犯後雖坦承犯行,
然並未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是其
犯罪所生損害尚無彌補;併考量告訴人就本件事故之發生,
亦有疏未注意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100公尺範圍
內穿越道路之過失;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
商,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203號  被   告 陳韋儒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韋儒於民國113年4月11日19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阿蓮區忠孝路由東往西方向行 駛,行經忠孝路忠孝路198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 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 行通過,且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更無其他 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前行,適有行人陳 麗州自忠孝路202號前往對向忠孝路201巷步行穿越忠孝路, 亦疏未注意設有行人穿越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 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即貿然穿越忠孝路,因而 遭陳韋儒所駕駛自小客車撞及後倒地,並受有左肩挫傷併旋 轉肌腱破裂、左臉部骨折之傷害。陳韋儒於處理人員前往現 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員。
二、案經陳麗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韋儒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麗州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事故現場照片30張、監視器影 像翻拍照片5張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於肇事後,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湖內交通分隊自首 ,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請 審酌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盈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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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