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8號
CTDM,113,附民,198,20251030,5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王力康
被 告 黃俊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 年度訴字第35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
告主張同案被告于天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
結刑事案件,再為合適處理,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蔡凌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