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雍棠
指定辯護人 孔德鈞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具 保 人 洪詩穎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1867號、第22779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5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
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後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此有本院
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
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紙(見偵聲卷第47
至51頁)在卷可稽。茲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準備
程序時,本院按被告戶籍地及偵查中提供住居所送達傳票,
均因查無此人遭退回,足認被告無一定住居所,而有刑事訴
訟法第76條第1款逕行拘提之事由,具保人乙○○經本院合法
通知,亦未督同被告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派員拘提被告亦未到庭,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
情,有本院114年4月11日準備程序報到單、本院送達證書、
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2人戶籍資
料等件附卷可參。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裁
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馮寧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