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3年度,11號
CTDM,113,智簡,11,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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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4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杰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俊杰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所謂輸入行為,係指行為人自國外將物品運送或輸送進口至
我國國內方屬相當(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376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
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是被告自大陸地區進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
品,其所為當屬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無誤,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玖航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
口,以遂行本案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率爾實施
本案犯行,漠視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
象,並對其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
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
並審酌被告本案犯行所造成之侵害程度,以及被告犯後於偵
查階段否認犯行,迄至本院審理時方坦承犯行,然未與附表
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成立和(調)解,以適度彌補其所造成損
害,復衡酌被告於本案案發前,尚無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智簡卷第177至181頁),暨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 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 品,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德誼數位科 技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警卷第27至34頁、第48頁)附 卷可參,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余晨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紝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侵害商標權部分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商標專用期限 1 Apple Logo 美商蘋果公司 第00000000號 電線、電纜及轉接器 112年12月31日 附表二:扣案物品部分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註冊商標之2M連接線 200件 2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註冊商標之1M連接線 200件 3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註冊商標之電源轉接器 180件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319號被   告 黃俊杰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杰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所示商標圖樣,係 美商蘋果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 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電線、電纜及轉接器等類之 商品,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 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 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該等商品。 詎黃俊杰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12月間,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不詳廠商,以 不詳價格,購得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連接線1M、2M各200件 及電源轉接器180件,再於112年2月8日,委託不知情之玖航 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 關)報運進口連接線200件(報單號碼CE 120I6ZU126號、主 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I6ZU126)。嗣為 臺北關人員執行查驗,發現實到貨物為標示有APPLE圖樣之 連接線及電源轉接器,數量共580件,復經送美商蘋果公司 指定授權之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鑑定,鑑定結果確認均係 仿冒商標物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蘋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黃俊杰固坦承輸入前揭APPLE圖樣之連接線及電源 轉接器欲販賣等情,惟矢口否認涉有商標法犯行,辯稱:我 在淘寶詢問,對方說是原廠正品,是批價的價格,我記得利 潤是新臺幣(下同)50元至80元等云云。經查,被告本身為 販售手機等商品之網路賣家,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然被告購 入如此龐大數量之連接線及電源轉接器,竟未向對方確認是 否有原廠證明文件,顯與常情不符。況被告並未能提出任何 對話紀錄或付款證明以實其說,則被告上開所辯,尚難逕採 。又被告委託貨運公司報運進口之前揭商品,經送鑑定結果 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 委任書、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臺北關扣 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各1份,及扣 案物品照片10張等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至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連接線1M 、2M各200件及電源轉接器180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蘇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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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航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