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35號
CTDM,113,易,335,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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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姗姗



選任辯護人 邱柏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495
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姗姗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姗姗係位在高雄市○○區○○○○段000 巷
0 號之「玄禡宮」宮主,而告訴人黃雅欣黃昱嘉與證人即
其等之姊妹黃佳琪,陸續於民國107 年3 月間開始為「玄禡
宮」信徒,被告並會以改運、補財運等命理玄學之說要求告
訴人等人按其吩咐行事,倘若未順其意,被告會有作勢毆打
或毆打告訴人(所涉傷害部分,業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致渠等知悉被告確實會出手毆打,
而畏懼被告。被告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傳
送如附表「起訴書認被告所為恐嚇言論」欄所示之訊息與告
訴人,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訊息恫嚇告訴人,使渠等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
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
旨參照)。復按被害人或告訴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
常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
罰,證明力自較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陳述薄弱。故被害人
或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亦不得作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為
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之指述、證人即被告之姪子暨黃昱嘉之前男友鄭進
龍之證述、告訴人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
1 份等項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認其為「玄禡宮」宮主,告訴人與黃佳琪陸續
於107 年3 月間開始為「玄禡宮」信徒,其曾於附表編號一
至五所示時間,以LINE傳送如附表各該編號「言論內容」欄
所示之訊息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等事實,惟堅詞
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如附表「起訴書認被
告所為恐嚇言論」欄所示該等訊息僅係吵架時之情緒性用語
,沒有恐嚇的意思等語;辯護人則以:就附表編號一所示部
分,被告是要陳述「是不是就是因為你(即黃雅欣)沒有被
我揍過,所以才不去罵人(即黃昱嘉)」之意思,此僅為事
實狀態陳述,被告係因為討論共同支出之問題,然黃昱嘉
即時回覆訊息,故被告要促使黃雅欣去指正或敦促黃昱嘉
速回覆訊息,主觀上並非為恐嚇黃雅欣而為惡害通知,又黃
雅欣與被告之後續對話皆屬正常之日常對話,黃雅欣並無受
到惡害通知而感到心生畏怖之情形;就附表編號二所示部分
,被告之口氣確屬不悅,且用詞強烈,然被告係要求黃昱嘉
告知後再去報名相關課程,主觀上並非為對黃昱嘉為加害身
體行為之惡害通知,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以言詞加害他人生命
、身體安全之事項為惡害通知之構成要件有間,又黃昱嘉
被告之對話皆屬正常應答,未見黃昱嘉向被告表示其感到恐
懼,被告該語句是否已使黃昱嘉心生畏怖,並非無疑;就附
表編號三所示部分,被告與黃雅欣係在冷靜討論一貫道之宗
教法事事宜,被告所謂「打」、「揍」非實際或字面上之暴
力行為,而係宗教上之儀式,至多亦僅係對過去事實之陳述
(被告傷害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所述並非係對
黃雅欣未來之惡害通知,又黃雅欣就被告所述「那黃昱嘉
應該打不夠」等語,並非吐露惶恐而是附和「我們把他叫醒
」、「換我們情緒勒索他嗎」、「阿嬤他們的方式」等語,
被告也說明目前係用「情緒勒索」方式應對黃昱嘉,而非訴
諸暴力行為,倘被告前揭字句係為恐嚇黃雅欣而傳送,且確
實造成黃雅欣心生畏怖,黃雅欣豈會傳送上揭言詞回覆被告
;就附表編號四所示部分,被告之用詞雖較強烈,但主觀上
並未有要恐嚇黃昱嘉之意思,被告係對欲與其共同生活之黃
昱嘉之生活習慣有所指正、訓誡,此亦為黃雅欣黃佳琪
明知,故其等才會加入勸導黃昱嘉之列,再者,黃昱嘉遲至
約40分鐘後始回應,惟期間被告與黃雅欣黃佳琪間已有許
多對話,黃昱嘉未有針對被告前揭文句或其上下語句回應,
黃昱嘉是否有注意到該句發言而心生畏怖,並非無疑,且
黃昱嘉之後續回應亦屬平順,可看出其並無受到惡害通知而
心生畏怖之情形;就附表編號五所示部分,被告係單純敘述
該日可能發生之事實,並非係就未來而為惡害之通知,與恐
嚇危害安全罪應以未來為惡害通知之客觀構成要件不符,再
黃雅欣該日接續之發言,尚與被告有說有笑,可見黃雅欣
並未對被告前揭所言感到心生畏怖;又告訴人於108 年9 月
間至112 年4 月間與被告經常往來或近乎同住於被告位於高
雄市○○區○○路○段000 巷0 號之住處,倘告訴人因本案言詞
感到不安,豈有可能持續與被告有親暱之合照或生活過程;
再告訴人不在案發當日或接近之時間點報警提告,卻遲至11
2 年5 月間,因與被告有金錢債務問題鬧翻後,才對被告提
告,更見其等意在報復,而無心生畏怖之情等語,為被告辯
護。經查:
一、被告為「玄禡宮」宮主,告訴人與黃佳琪陸續於107 年3 月
間開始為「玄禡宮」信徒,被告曾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時
間,以LINE傳送如附表各該編號「言論內容」欄所示之訊息
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等節,茲據被告於本院準備
及審判程序中供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證人黃佳琪
警詢中之證述可資為佐,且有被告之名片、被告與告訴人間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 份附卷可稽,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固屬無疑。
二、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
第751 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05 條所謂致生危
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
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判決先例意旨
參照),從而,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
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亦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
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
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相繩;若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
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等事為內容,或被恐嚇者並未因此
心生恐懼,則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
。再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
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
法則以為判斷基準。另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
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
。是以被告之言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前後之
供述,瞭解行為人為該通知內容之背景原因,佐以行為人之
語氣、行為舉措、雙方間之實力關係,暨行為後之行為等情
狀予以綜合論斷,不能僅節錄行為人通知內容之隻字片語斷
章取義或單憑接受該通知內容者主觀感受認定是否心生畏怖
,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
三、附表編號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與黃雅欣自111 年1 月9 日14時34分起至同日14
時49分止間之LINE訊息內容全文如附表編號一「言論內容」
欄所示,有其等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 份在卷可查(見易
字卷一第173 至175 頁),觀諸前開訊息內容全文及前後脈
絡,係被告與黃雅欣在討論黃昱嘉回覆訊息太慢乙事,被告
要求黃雅欣敦促黃昱嘉,甚至要以罵黃昱嘉之方式,讓黃昱
嘉可以改進;又觀諸被告既係對黃雅欣稱「還不罵人 那你
就等著被我罵」等語,可見被告之意思應為倘黃雅欣不妥善
處理此事、不去罵黃昱嘉,被告之後就會責罵黃雅欣,被告
黃雅欣未處理好此事之應對方式既係「責罵」,則「還是
沒有被我揍 不甘願」等語是否係針對黃雅欣所為,尚非無
疑,依前後文義,無法排除此句實僅係被告在陳述「還是就
是因為黃昱嘉沒有被我揍,不甘願,所以不好好回覆訊息」
,接著才對黃雅欣陳述「如果你還不去罵人(即黃昱嘉),
那你就等著被我罵」。從而,尚無從自如附表編號一「起訴
書認被告所為恐嚇言論」欄所示之文字直接推認或聯想被告
確實欲對黃雅欣施以何種惡害手段,或該等文字內容有何手
段或行為不法之情,則得否僅憑被告上開語句,即使他人可
得合理推認被告已表明欲加害於黃雅欣之生命、身體等情狀
,並非全然無疑。
四、附表編號二所示部分:  
 ㈠次查,被告與告訴人、黃佳琪自111 年7 月20日7 時27分起
至同日8 時43分止間,在「那些年我們追的女孩們」群組(
成員有被告、告訴人、黃佳琪,下稱本案群組)內之LINE訊
息內容全文如附表編號二「言論內容」欄所示,此有該群組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 份在卷可參(見易字卷一第291 至29
7 、329 至351 頁),觀諸前開訊息內容全文及前後脈絡
可見被告係對於告訴人及黃佳琪未按其指示行事及黃昱嘉
經其同意即參加課程之行為感到不滿而斥責渠等,被告除了
傳送「@黃昱嘉你沒有被我揍到住院不甘願是不是」等語外
,另傳送「下一個吃巴掌的就是黃佳琪」等語斥責黃佳琪
所言確帶有情緒性用語及較為強硬之字眼,然衡情,熟人間
之對話,常因情緒激動而使用較為誇大之言詞以警示或宣洩
不滿,該類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不必然會使聽聞者實質
心生畏怖,反而可能被視為僅屬一時之氣話;又於此段對話
過程中,被告除於一剛開始對黃昱嘉稱「@黃昱嘉你沒有被
我揍到住院不甘願是不是」等語外,之後與黃昱嘉之對話即
無再有類此「打」、「揍」之話語,而係與黃雅欣黃佳琪
一同要求黃昱嘉解釋清楚黃昱嘉到底是要上何課程,另同屬
遭斥責對象之黃雅欣黃佳琪於當下之回應均屬平穩,未見
明顯之情緒起伏,並與被告一同要求黃昱嘉解釋清楚課程內
容,於黃昱嘉說明清楚後,被告亦表示「講清楚沒有很困難
」、「要罵成這樣你們才會聽」等語,可見被告應係慣習以
此等較激烈之用語斥責告訴人及黃佳琪,其等方得以平靜
對,亦未有畏懼之情,是無法排除被告僅係以較強硬之字眼
表達不滿之情緒及責罵黃昱嘉欲使其改正其行為,被告主觀
上是否有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黃昱嘉之犯意,確非無
疑。則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係要求黃昱嘉告知後,再去報
名相關課程,主觀上並非為對黃昱嘉為加害身體行為之惡害
通知,僅係情緒性用語等節,尚非全然無據。
 ㈡另自黃昱嘉之回應觀之,其能針對被告之問題逐一回答,最
後並完整說明要參加之課程內容,整體回應尚屬平穩,與一
般正常對話無異,未見明顯之情緒起伏,亦未見其有明顯膽
怯、恐懼之感,則黃昱嘉主觀上是否確因如附表編號二「起
訴書認被告所為恐嚇言論」欄所示之文字而心生畏懼,亦屬
有疑,且被告是否係基於恐嚇黃昱嘉之犯意而為如附表編號
二「起訴書認被告所為恐嚇言論」欄所示之言語,尚屬有疑
,同經本院說明如前,則尚難遽認被告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附表編號三所示部分:
  又查,被告與黃雅欣自111 年8 月10日17時37分起至同日17
時57分止間之LINE訊息內容全文如附表編號三「言論內容」
欄所示,有其等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 份在卷可佐(見易
字卷一第67至71頁),觀諸前開訊息內容全文及前後脈絡
係被告與黃雅欣在討論宗教上課學習之事,被告所稱「你被
我揍過 應該是聽的比較有人話」、「那黃昱嘉應該打不夠
」、「他哭得不夠透徹」等語,均僅係陳述客觀事實或被告
之想法,並無傳達任何對於黃雅欣生命或身體為如何之惡害
通知,尚難認被告有藉此恫嚇黃雅欣之意。
六、附表編號四所示部分:
 ㈠另查,被告與告訴人、黃佳琪自111 年11月10日7 時42分起
至同日9 時35分止間,在本案群組內之LINE訊息內容全文如
附表編號四「言論內容」欄所示,此有該群組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1 份在卷可參(見易字卷一第299 至323 、371 至39
9 頁),觀諸前開訊息內容全文及前後脈絡,可見被告係對
於告訴人及黃佳琪未按其生活作息及指示行事感到不滿而斥
責渠等,並向渠等表示既然渠等要加入其之生活,就要學習
其生活方式及規矩,被告除了傳送「黃昱嘉會被我揍 等著
好了」等語外,另傳送「你們 每天沒有被罵 很痛苦嗎」、
「眼睛不要了嗎」、「黃佳琪 不要命了是不是」、「反正
黃昱嘉會被我灌爆」等語斥責告訴人及黃佳琪,所言確帶有
情緒性用語及較為強硬之字眼,然熟人間因情緒激動而使用
較為誇大之言詞不必然會使聽聞者實質心生畏怖,反而可能
被視為僅屬一時之氣話,已如前述;又於此段對話過程中,
被告對黃昱嘉所為言論除「黃昱嘉會被我揍 等著好了」此
句用語較為強硬外,即無再有類此「打」、「揍」之話語,
而同屬遭斥責對象之黃雅欣黃佳琪於當下之回應均屬平穩
,未見明顯之情緒起伏,並針對被告指責之內容調整作法,
黃佳琪復加入指責黃雅欣黃昱嘉之列,黃雅欣亦配合被告
之話語向黃昱嘉解釋黃昱嘉行為不當之原因,再佐以如附表
編號二所示之言論內容,足見被告應確係慣習以此等較激烈
之用語斥責告訴人及黃佳琪,其等方得以平靜面對,亦未有
畏懼之情,是無法排除被告僅係以較強硬之字眼表達不滿之
情緒及責罵黃昱嘉欲使其改正其行為,要難遽認被告主觀上
係出於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為加惡害意旨之通知,則被
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係為對於欲與被告共同生活之黃昱嘉
訓誡,指正黃昱嘉之生活習慣而為之情緒性用語,其主觀上
並無恐嚇黃昱嘉之意等節,尚非全然無據。
 ㈡又被告固因情緒不佳因而出言未能謹慎而傳送「黃昱嘉會被
我揍 等著好了」等語,於一般社會通念上固然確實使聽聞
感受不悅或壓迫感,然細繹其上開言語內容,被告並未明
確、具體提及將以何種不法手段加害黃昱嘉,再自黃昱嘉
回應觀之,其能針對被告之問題逐一回答,整體回應尚屬平
穩,與一般正常對話無異,未見明顯之情緒起伏,亦未見其
有明顯膽怯、恐懼之感,則被告前揭言詞固然並非理智且充
滿氣憤情緒,惟誠難認已達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黃昱
嘉主觀上是否確因前揭言詞而心生畏懼,亦屬有疑,且被告
是否係基於恐嚇黃昱嘉之犯意而為如附表編號四「起訴書認
被告所為恐嚇言論」欄所示之言語,尚屬有疑,同經本院說
明如前,則尚難遽認被告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七、附表編號五所示部分:
  再查,被告與黃雅欣自111 年12月10日9 時28分起至同日9
時43分止間之LINE訊息內容全文如附表編號五「言論內容」
欄所示,此有其等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 份在卷可憑(見
易字一卷第251 至253 頁),觀諸前開訊息內容全文及前後
脈絡,看不出被告為何突然為此發言,然被告所稱「雅欣今
天被我揍 腦袋還在嗎?有清楚了沒有」等語,依文義觀之
,僅係在詢問黃雅欣:今日被被告揍過後,腦袋有沒有比較
清楚乙事,是對於過去事實之陳述及對黃雅欣意見之詢問,
並無傳達任何對於黃雅欣生命或身體為如何之惡害通知,尚
難認被告有藉此恫嚇黃雅欣之意。
八、況本案各次訊息內容係發生於000 年0 月0 日起至同年12月
10日止間,告訴人卻遲至112 年5 月30日始提出告訴(見警
卷第7 、17、20頁),距附表編號一所示時間已1 年4 月餘
,距附表編號五所示時間也已逾5 月;又黃昱嘉於警詢中雖
稱欲對被告提出恐嚇告訴,惟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未具體陳
述其欲提告被告恐嚇其之犯罪事實為何;而告訴人迄至112
年5 月前均仍與被告互動頻繁、會至「玄禡宮」聚餐、聊天
、甚至時常住在被告家中,此據被告、告訴代理人及黃雅欣
陳述在卷(見警卷第19頁;易字卷二第22至23頁),並有被
告提出之生活照、111 年12月9 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與告訴
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 份存卷可憑(見偵二卷第36至
39頁;審易卷第81至91頁);再參以黃雅欣於警詢中證稱:
被告不會用實際的行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等語(見警卷第20
頁),足見被告並未限制告訴人之人身自由,告訴人卻仍在
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對話後,持續與被告頻繁互動而未遠離
被告,亦未積極報警、提告,則告訴人上揭行為舉止顯與一
般遭受恐嚇危害安全之被害人基於自我保護之本能,會積極
尋求警方或其他公權力介入,以避免持續受恐嚇、避免行為
人將惡害實施成真,又縱未選擇報警、提告,亦會遠離加害
者以避免危害發生或持續擴大之常情有違,難以排除告訴人
並未因被告所為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言論而感到恐懼不安
,或其等縱使因被告上述言論,在與被告相處時感到壓力,
其程度不足評價為心生畏怖而不該當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之
要件。
九、至公訴意旨固以倘若告訴人未順被告之意,被告會有作勢毆
打或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知悉被告確實會出手毆打而畏懼
被告等語,惟此節據被告否認在案。查黃昱嘉固於警詢中證
稱:被告於110 年9 月間因氣我自作主張送飯給鄭進龍吃,
就拿安全帽毆打我手臂及肩膀,111 年2 月間因我頂撞她,
她就賞我左側巴掌,同年8 月間因我沒有將與鄭進龍討論之
支出結果告訴她,她就賞我右側巴掌,同年9 月間因我沒有
照她家裡生活模式,自作主張,使她生氣,她就賞我右側巴
掌,共4 次毆打我等語(見警卷第11至12頁);黃雅欣分別
於:㈠警詢中證稱:109 年開始至112 年2 月間在被告住所
,被告會因為沒有照她的指示、不如她的意就徒手打我臉、
頭、手臂,黃昱嘉也有被被告打過等語(見警卷第19至20頁
);㈡偵查中證稱:被告會對我施以暴力等語(見偵一卷第2
47 頁);鄭進龍於警詢中證稱:110 年至112 年5 月間被
告會以打巴掌方式毆打告訴人等語(見偵一卷第22頁),惟
其等就被告毆打告訴人之時間、次數、方式、毆打身體何處
等節,並非具體、一致,尚難互為補強,且又無其他客觀事
證足資佐證其等所為此部分不利被告指證之真實性,是實難
僅憑其等之證述即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十、至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許瑋婷陳欣初部分,依檢察官所舉
之各項證據,已無從認定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成立,業
經本院認定如上,是辯護人此部分證人傳喚之聲請,核無必
要,附此敘明。
伍、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尚
無法使本院就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危害安全犯嫌乙情
,達到毫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故本案被告之
犯罪要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提起公訴,檢察官余晨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秉洲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言論內容 起訴書認被告所為恐嚇言論 言論對象 一 111 年1 月9 日14時34分起至14時49分止 被告:人呢    (語音通話)    你二姐 是在?哈囉?我不想看了 反正你們都不回 尤其黃昱嘉 黃雅欣(下稱雅欣):    上次我們討論好固定支出 他要把他什麼日期該繳的跟妳說 因為他請你分配他要打清楚跟你說 被告:他不是這樣說 雅欣:他的用意是這個 但他打太慢沒有回答到問題 被告:一下子就把全部丟上去 是啥小 雅欣:不好意思 嗯嗯對 我去跟他說 被告:我還要心平氣和告訴他嗎 我在坐車不會想吐嗎 到底在搞什麼 你們在幹嘛 呼攏我 然後 雅欣:我跟他說姊姊幫你分配錢 但是文字上我們看不懂 他要打清楚內容跟你討論不是把錢拿給你就好 被告:你跟我說沒有用       雅欣:我在用電腦影片 剛才姊姊有叫我看手機 被告:你要跟她講 他不回答    雅欣:嗯嗯我跟他說的意思是這個 被告:我只好找你 等佳琪好了就一起被罵 一直重複? 雅欣:不好意思他回太慢  被告:不煩嗎 雅欣:嗯嗯我明白 被告:還是沒有被我揍 不甘願 還不罵人 那你就等著被我罵 雅欣:我正在下樓 被告:助哥在旁邊我怎麼電話 雅欣:不好意思 被告:被唸我在用手機 我就在陪伴他 雅欣:對不起我正在跟他說      還是沒有被我揍 不甘願 還不罵人 那你就等著被我罵 黃雅欣 二 111 年7 月20日7 時27分起至8時43分止 (余姍姍已加入群組) 被告:哪裡有問題 你們三個 耳朵有問題 還是眼睛有毛病 聽指令做很難嗎 很難嗎 很難嗎 很難嗎 很難嗎 @黃昱嘉你沒有被我揍到住院不甘願是不是 @雅欣聽話照做很困難嗎 要提早幫什麼?要幫我不是開口了嗎 啞巴 雅欣:沒有 被告:再不回答 黃昱嘉(下稱昱嘉):    不是 被告:(針對黃昱嘉上開「不是」所為之回覆)尤其是你    你說去工會上課就上課是嗎 我什麼時候答應了 黃佳琪的話 你們兩個耳朵怎麼樣 黃佳琪(下稱佳琪):    @雅欣你哪裡看不懂 我都看得懂 被告:幾年了還需要練默契?你們不覺得可憐嗎?一大早的沒有把我惹毛 你們是怎麼樣 雅欣:(針對佳琪上開「你哪裡看不懂,我都看得懂」所為之回覆)說到要幫忙會開口,有聽懂 被告:下一個吃巴掌的就是黃佳琪 昱嘉:(針對被告上開「我什麼時候答應了」所為之回覆)我只有問那天能不能去上課 姊姊沒有答應  被告:所以你跟雅欣自行討論? 佳琪:我沒有一次不被你們牽連 @雅欣越來越聽不懂人話? 被告:那你搬出去住 自己做主 你跟雅欣很會 佳琪:@黃昱嘉請你打清楚 昱嘉:姊姊 我昨天去上公會的課程,之後更新執照需要時數,到達門檻才能換照 佳琪:什麼的執照 有打清楚 嗎 昱嘉:護理師執照 六年換一次,我的113年要更換,現在差30個小時,公會不定時會開課,要自行報名參加 被告:你這樣的人當護士只會害到別人 佳琪:(針對昱嘉上開「現在差30個小時,公會不定時會開課,要自行報名參加」所為之回覆)公會什麼公會?    小姐,窩剛剛解釋的聽不懂嗎 被告:(傳送「白眼」的表情符號) 佳琪:然後姐姐說沒答應你的是?  昱嘉:護理師公會,課程地點會在公會總部和各家醫院,看他們安排 姊姊 我昨天下課後有在群組傳去高醫上課後的想法 月初公告出來我問了一次還沒有回覆我就報名了    (針對被告上開「所以你跟雅欣自行討論?」所為之回覆)不是單獨跟雅欣討論後決定    之前說的中醫實習課程開在9/12~16 8:00~16:00,這個課程需要費用2500,8月份會開始收費 佳琪:(針對昱嘉上開「之前說的中醫實習課程開在9/12~16 8:00~16:00,這個課程需要費用2500,8月份會開始收費」所為之回覆)你打這個?姐姐有說能去上嗎?    你哪裡看不懂 姐姐看起來你已經去上了 你有解釋你沒去嗎?@雅欣 我剛剛跟他說的你也聽不懂嗎? 被告:(針對昱嘉上開「姊姊,我昨天下課後有在群組傳去高醫上課後的想法,月初公告出來我問了一次還沒有回覆我就報名了」所為之回覆)不准去    完全沒有問過我就自作主張 佳琪:(針對昱嘉上開「姊姊,我昨天下課後有在群組傳去高醫上課後的想法,月初公告出來我問了一次還沒有回覆我就報名了」所為之回覆)你這個是什麼?    護理師執照時數還是怎樣 你重打 被告:說的不清不楚我是不可能同意的 你們就慢慢耗吧 佳琪:全部被你講的很亂 問東 回答西 我剛講很清楚了 姐姐看成你去上中醫課程 沒經過同意 昱嘉:我現在重新打  佳琪:我們完全不知道你在上什麼 你打那個想法是什麼東西 被告:對,我一直以為他去上中醫課,然後補時數 我完全看不懂 你們三個是想要怎麼樣 所以不准 全部不准 昱嘉:昨天去上的是換照用累積時數的課程,這次地點辦在高醫 佳琪:我們在問你護理師執照      (針對昱嘉上開「昨天去上的是換照用累積時數的課程,這次地點辦在高醫」所為之回覆)換護理師執照不會打清楚嗎 換照換什麼 被告:@黃佳琪你看,是不是很亂我看不懂 而且去上課了我也不知道不清楚 難怪他會全身癢 佳琪:對 我跟雅欣也看不懂 昱嘉:姊姊 我昨天去上換照要的課程,這次是公會跟高醫一起開的課,課程內容是講法規跟如何避免醫療糾紛 不用收費有時數可以拿 護理師執照:六年換一次,113年要更換,時數差30個小時,公會不定時開課,要自行報名參加,不用收費 雅欣:一堂課有多少時數,需要上幾堂?有課表嗎? 昱嘉:(傳送研習會課程表)     昨天的課程有2.8小時的時數 每次開課的時數都會不同沒有固定 被告:講清楚沒有很困難 為什麼都要照自己的意思 要罵成這樣你們才會聽 昱嘉:抱歉 我一開始的講法沒有連貫一直用自己的思考表達    @黃昱嘉你沒有被我揍到住院不甘願是不是 黃昱嘉 三 111 年8 月10日17時37分起至17時57分止 雅欣:當初不知道求道是甚麼 朋友說可以一起上課學習,很快領到卡牌 我朋友不喜歡回去一貫道的事情,但她希望我了解他,他阿嬤很快讓我加入 被告:尷尬 一貫道求道 上課跟我在上課很像 說觀念 只是方式不太一樣 主要讓你們求道是要開智慧 讓你們天堂掛號地獄除名 改過自新的機會 雅欣:(針對被告上開「說觀念」所為之回覆)恩恩對 那時候上的課是心念的    (針對被告上開「只是方式不太一樣」所為之回覆)恩恩跟我們在宮內現場上課很像 教法跟內容不同 被告:你被我揍過 應該是聽的比較有人話 雅欣:(針對被告上開「改過自新的機會」所為之回覆)有了解了!好深的意義 被告:那黃昱嘉應該打不夠 雅欣:有(貼圖) 被告:他哭得不夠透徹 雅欣:(針對被告上開「那黃昱嘉應該打不夠」所為之回覆)我們把她叫醒 被告:叫不醒 還要繼續用狠招 雅欣:換我們情緒勒索他嗎 阿嬤它們的方式 被告:要用看看 目前我是啊 用阿嬤哪招    你被我揍過 應該是聽的比較有人話 那黃昱嘉應該打不夠 他哭得不夠透徹 黃雅欣 四 111 年11月10日7 時42分起至9時35分止 被告:@黃佳琪 這位跑去哪?都不會講話啊 佳琪:我在 整理我的小東西(傳送貼圖) 被告:麻煩 該報備的 不要再忘記了 雅欣:好 佳琪:好 我等等準備去上班 今天我下班會先回來洗澡 過去珊姊家睡覺喔 明天要一起出門 昱嘉:好 棉被有拿回來了 被告:我十點要到公司 昱嘉:我等等出門上班,今天會領第二次薪水 下班後會把繳費的項目繳完 寫帳傳給雅欣 佳琪:棉被拿回來 分裝好了 被告:(傳送「白眼」貼圖)你們 每天沒有被罵 很痛苦嗎 聽得懂指示「就是馬上」做 黃昱嘉學雅欣拍照椅子?是怎麼樣 雅欣:平常我回覆聽得懂但沒做 聽得懂就是聽到指示馬上做 被告:棉被白天的人不送回來?要晚上助哥看到哈囉?一直講棉被然後呢    (針對佳琪上開「棉被拿回來,分裝好了」所為之回覆)到底?    擔心我被助哥唸?那東西呢 你們三個 再繼續 試試看 我怎麼修理 完全都不怕 @黃佳琪 你 回家睡覺 九點集合 誰已讀 雅欣:我 被告:眼睛不要了嗎 佳琪:我已讀 被告:黃佳琪 不要命了是不是 佳琪:我往上看雅欣拍照什麼 被告:不要只會跟我說「看得懂」 雅欣:棉被裝好早上可以送到姊姊家嗎 被告:黃昱嘉學雅欣的方式 黃雅欣自己講 啞巴嗎 我找一個東西要看我的時間問 你們都在我最忙的時候問 雅欣:珊姊要進公司 今天沒有送到的話,晚上會碰到助哥,這幾天姊不在家 佳琪:洗衣店老闆剛到 我們拿回來分裝 明天早上我拿過去 被告:(針對黃昱嘉所傳一張照片所為之回覆)這幾點?    有在看時間嗎 黃昱有空都是時間 乾 他在作主了是不是 我每天要帶我媽 公司事 你們已經幫不上什麼忙了 還不仔細 然後你們三個洗符 是幾點 完全沒有人要講 還要佳琪打在小老師回報 我終於知道你媽為什麼在講話要括號 因為你們看不懂。    (傳送一張與告訴人之群組內對話紀錄截圖)    我媽那天正在我旁邊吃飯 你來不尷尬嗎 他要招待你嗎 我幾乎馬上回 黃昱嘉會被我揍 等著好了 雅欣:我那天休假會出門去賣場看,是因為我去辦我的東西,有順路的,而且防塵套店面比較少,要用找的,不會當場馬上買 佳琪:@黃昱嘉就是我昨天告訴你的 你完全沒有在看姐姐家的時間跟生活步調 規矩 你們洗符為什麼不自己講 雅欣:我在11點前洗 被告:我的生活方式跟規矩 不會因為你們而改變 你們要加入我 就是學習 不是學有的沒有的 雅欣:我會在自己說 抱歉 被告:連我媽都會問 咦 佳琪下班會不會來 你看 你們 造成的局面 雅欣:@黃昱嘉珊姊不是年紀多大,家裡有小椅子不會特地買 被告:反正黃昱嘉會被我灌爆 就這樣 雅欣:姊姊是照顧阿姨要更小心謹慎,才會想到用止滑的程度 你會看別人東西的眼神 跟衣絜妹妹很像 但妹妹只有12歲 行為跟十幾歲的學生一樣 學我的說話方式跟行為 我們都看得出來的    ……(111 年11月10日8 時55分) 111 年11月10日9 時1 分開始    昱嘉:我在醫院上班了 剛剛在整理診間 我現在看訊息回覆    (針對被告上開「這幾點?」所為之回覆)是吃飯的時間,姊姊也有說正在吃飯 抱歉 我沒有問要過去教妹妹功課還是有其他事情,就趕快要過去    (針對佳琪上開「@黃昱嘉就是我昨天告訴你的 你完全沒有在看姐姐家的時間跟生活步調 規矩 你們洗符為什麼不自己講」所為之回覆)昨天說的有聽懂 我顧慮沒必要也不會發生的事 在昨天回家前就跑去看,看的東西也是重複家裡有的東西 沒有弄清楚就去做浪費時間    (針對被告上開「是幾點」所為之回覆)姊姊我11點前洗完 抱歉我沒有上來回報    (針對被告上開「不是學有的沒有的」所為之回覆)瞭解 我會多學習改進    …… 佳琪:(針對被告上開「你們要加入我」所為之回覆)本來要融入另一個家庭就是這樣 而且今天不是我們不能做自己的事情 是幫忙姍姊家的事情 那就要按照他們的方式 昱嘉:(針對雅欣上開「你會看別人東西的眼神 跟衣絜妹妹很像」所為之回覆)之前有說過我這個問題 現在是當下也有在跟我說我才會走上去看,因為我知道自己眼神給別人感覺不好 還是跟之前一樣的眼神嗎       黃昱嘉會被我揍 黃昱嘉 五 111 年12月10日9 時28分起至9 時43分止 被告:@雅欣@黃昱嘉明天早上七點到門口 我們會吃好早餐 或者去外面吃 昱嘉:(針對被告上開「明天早上七點到門口」所為之回覆)好 被告:有通知他們 中午買麵或者文進肉圓回來吃 @雅欣今天被我揍 腦袋還在嗎?有清楚了沒有 我要睡覺了 雅欣:我打卡下班    (針對被告上開「明天早上七點到門口」所為之回覆)好。    嗯嗯有 @雅欣今天被我揍 腦袋還在嗎?有清楚了沒有 黃雅欣
卷證目錄對照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2468300 號卷,稱警卷。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4953 號卷一,稱偵一卷。 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4953 號卷二,稱偵二卷。 4.本院113 年度審易字第975 號卷,稱審易卷。 5.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335 號卷,稱易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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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