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2420號
CTDM,113,交簡,2420,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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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縈琳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第000號信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縈琳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鍾逸鳴」均更
正為「鍾益鳴」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縈琳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
罪。
 ㈡考量被告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1年即遭註銷,有
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份在卷可考,卻仍於113年4月間
騎車上路,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告訴人朱峻穎受傷,爰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在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
事人姓名,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且當場承認為肇事人
,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嗣
進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本院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致告訴人受有右小腿擦傷、左小腿挫傷之傷害;犯後雖坦
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同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
同)4萬元,然嗣後僅給付6,000元,有調解筆錄及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參,是其犯罪所生損
害僅有部分彌補;兼衡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外
送員,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821號  被   告 黃縈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縈琳明知駕駛執照遭註銷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7時14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 市仁武區鳳仁路南向北行駛至該路段與水管路之交岔路口,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朱峻穎騎乘車號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鍾逸鳴騎乘車號000-0000號、陳緒同騎 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路口東側待轉區待轉, 黃縈琳之機車撞擊朱峻穎之機車左側車身,致朱峻穎之機車 右倒碰撞鍾逸鳴之機車,鍾逸鳴之機車因受撞擊而碰撞陳緒 同之機車,朱峻穎因而受有右小腿擦傷、左小腿挫傷之傷害 。
二、案經高雄市仁武公所移請本署、朱峻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黃縈琳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朱峻穎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證人陳緒同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鍾逸鳴於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之證述。  ㈤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
  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資料、駕籍資料 及事故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圖畫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 嫌,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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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