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穩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冬嬌
代 理 人 鄭伃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
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催字第68號裁定
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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