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55號
TYDV,114,除,355,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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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周宜瑾

代 理 人 周翁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
14年4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
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上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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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