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31號
TYDV,114,除,33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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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林淑菁
代 理 人 吳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案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4年6月2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25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14435-8 1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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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