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64號
TYDV,114,除,264,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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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賴介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
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
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
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4年4月1日刊登本院網
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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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