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474號
TYDV,114,重訴,474,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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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鄭一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
33,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2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1,7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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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