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呂雪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
57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592,636元(計算式:敗訴部分請求金額2,400,000元+106
年3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4年6月17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1,192,635.62元=3,592,6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5,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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