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醫簡上字,114年度,1號
TYDV,114,醫簡上,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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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趙朝宗


被上訴人 謝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醫療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
;而上訴不合程式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及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
至明。而前述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審本院113年度桃醫簡字第3號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惟僅於其民國114年7月24日聲明上訴狀內記載
上訴之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自上訴狀送達鈞院
,被上訴人須負年息5%至清償完為止。三、請鈞院審判長得
予原告假執行。原告上訴人願付現金擔保。四、上訴費用
被上訴人負擔。」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其僅敘明欲請
求廢棄原判決,然並未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秋梅                  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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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