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00號
TYDV,114,訴,700,2025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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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展佑智富行銷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桂嵐間因114年訴字第700號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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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