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666號
TYDV,114,訴,66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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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 告 戴清和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蕭淳方律師
被 告 吳祥華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占用原告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上如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114年桃測法字第008300號複丈成果
圖編號139⑴⑵⑶之地上物(面積合計535.0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
土地返還原告(見原告114年8月28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第2頁
,本院卷第204頁),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為535.04平方公
尺,前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784,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39,05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5,726元,尚應補繳493,32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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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