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76號
TYDV,114,訴,37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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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胡博均

訴訟代理人 何怡萱律師
被 告 許夢薇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已有和解之共識,自有再開辯論程序
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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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