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胡博均
訴訟代理人 何怡萱律師
被 告 許夢薇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已有和解之共識,自有再開辯論程序
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