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26號
TYDV,114,訴,326,2025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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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維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苡暘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8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05619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
繳納,有該補正裁定之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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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